
基本案情
被告人赵某某、钱某某、孙某某及被害人张某某均系某学校未成年在读学生。上学期间,赵某某、钱某某、孙某某在学生宿舍、教室内先后4次采用打耳光、脚踢等方式无故殴打、辱骂张某某,导致张某某受伤,经鉴定为轻微伤,校园管理秩序亦受到较大影响。
案件审理期间,赵某某、钱某某、孙某某三人均认罪认罚;赵某某、钱某某、孙某某等人的监护人共同代为赔偿张某某经济损失十万余元。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钱某某、孙某某多次随意辱骂、殴打他人,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赵某某、钱某某、孙某某犯罪时均不满十八周岁,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三人的监护人代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赵某某、钱某某、孙某某有期徒刑,同时宣告缓刑。
宣判后,人民法院向学校发送司法建议,建议加强法治教育,学校、家庭、司法机关共同参与,综合施治形成合力,源头预防校园欺凌
典型意义
近年来,校园欺凌引发的违法犯罪案件时有发生,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人民法院对于未成年学生之间发生的校园欺凌,坚持双向保护原则,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本案中,人民法院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在对未成年被告人依法惩处的同时加强教育引导,促使三名被告人深刻认识自己的错误,真诚悔过道歉,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矛盾有效化解。人民法院根据三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对其判处缓刑,并主动与社区、学校对接,积极落实缓刑期间的帮教措施,帮助未成年犯改过自新。
该案警示校园欺凌者将受到法律惩治,体现了对被欺凌者的保护,教育指引未成年人向善向正,不做校园欺凌实施者、参与者和旁观者。
编辑:建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