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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拒付工人“血汗钱”?法律零容忍!

来源:保靖县人民法院网 作者: 时间:2025/12/19 16:44:27

近日,保靖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案件,为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环境,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湖南省某工程公司中标某建设项目。2021年10月,被告人王某与其他合伙人从该公司承包建设项目,在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情况下违法招用劳动者施工。王某负责施工现场管理,招用施工人员、核算和制作务工人员工资表,由湖南某工程公司支付报酬等工程款项。用工期间,王某以未参与实施做工的工人的名义制作虚假工资表并报至工程公司,通过民工工资专户平台套取得本应当支付给民工劳动报酬的款项30余万元,用于支付材料款和个人开销等。2022年底,王某等人以工程亏损为由拖欠40余名工人劳动报酬33余万元。之后王某因拖欠工资被投诉至人社局,人社局工作人员多次与王某电话联系,王某均未配合调查处理。2024年6月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交代拖欠工资的犯罪事实。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被告人王某经公安通知后主动到案,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从宽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被告人王某表示认罪服判,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在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行为中,用工主体是否在接到人社局介入调查后积极配合,是判断其主观恶性、悔罪态度以及是否构成拒不支付的关键情节。若用工主体在人社局介入后能主动配合询问,如实提供用工、财务资料,积极筹备资金履行支付义务,该行为往往可认定为情节轻微或及时改正,依法可不作为犯罪处理或从宽处理。王某欠薪后不是设法与劳动者进行协商,通过各种方法筹集资金支付劳动报酬,反而逃匿,充分反映其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故意。王某多次不配合人社部门调查处理,恶意逃避支付劳动报酬义务,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

在市场经济中,用工主体应当自觉树立遵纪守法、诚信经营、依法用工的理念,依照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只有尊重劳动者的劳动成果,企业才能建立良好信誉,获得更长远发展。恶意拖欠劳动者“血汗钱”,绝非逃避支付报酬的方法,而是触碰法律红线的犯罪行为,切勿心存侥幸。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 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七条  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违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

一、切实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案件查处工作

(一) 由于行为人逃匿导致工资账册等证据材料无法调取或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供有关工资支付等相关证据材料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对劳动者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同时应积极收集可证明劳动用工、欠薪数额等事实的相关证据,依据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及其他有关证据认定事实。调查询问过程一般要录音录像。

(二) 行为人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书面、电话、短信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通知其在指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但其在指定的时间内未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或明确表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视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但是,行为人有证据证明因自然灾害、突发重大疾病等非人力所能抗拒的原因造成其无法在指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的除外。

(三) 企业将工程或业务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该单位或个人违法招用劳动者不支付劳动报酬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向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企业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企业限期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对于该企业有充足证据证明已向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支付了劳动者全部的劳动报酬,该单位或个人仍未向劳动者支付的,应向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或行政处理决定书,并要求企业监督该单位或个人向劳动者发放到位。

(四)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调查核实,行为人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数额较大的,应及时下达责令支付文书。对于行为人逃匿,无法将责令支付文书送交其同住成年家属或所在单位负责收件人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以在行为人住所地、办公地、生产经营场所、建筑施工项目所在地等地张贴责令支付文书,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予以记录,相关影像资料应当纳入案卷。

编辑: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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