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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 博士教唆学妹偷拍女浴室被开除案回放

来源:法制与新闻 作者: 时间:2022/6/8 0:00:00



      作为一名成年在校大学生,具备一定程度的对违法悖德行为的判断力
      不久前,河南郑州经贸学院就男学生用鞋里的摄像头偷拍女生裙底一事进行通报:学生在餐厅用隐蔽摄像设备拍摄他人隐私,被在场学生当场制止,学校保卫处工作人员将其带离,报警后公安机关受案调查。目前,公安机关对该生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学校根据学生纪律处分相关规定,决定给予该生开除学籍处分。
       近年来,类似新闻屡见不鲜,据不完全统计,2021年以来,已在十余所高校中发生了偷拍女生事件。比如,2021年12月7日,四川大学研究生院发布情况通报称,12月5日晚,四川大学文学与新闻学院一男生,在江安校区文科楼6楼女卫生间偷拍被现场抓获。经学校研究决定,给予该生开除学籍处分。
      去年11月20日,西南交通大学一男生因进入犀浦校区3号教学楼5楼女卫生间偷拍,被勒令退学。
      去年10月28日,山西中医药大学更是发生一起匪夷所思的偷拍事件。一名男生,头戴假发、面戴口罩混入女浴室偷拍视频,还拿走女生的内衣。最后,该学生被开除学籍。
     更离奇的则是,去年9月15日,湖北工业大学一名新生在操场偷拍女生裙底被当场抓获。而事发时距这名新生入学报到,还不满48小时。
      此类案件的当事人多数由公安机关依法拘留,学校则给予开除处分。对于学校的开除处分决定,大部分涉案人予以接受。
       但某音乐学院一名博士生被学校开除后,拒不接受开除处理决定,起诉了北京市教委。该案经历了一审后,2020年12月30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维持了学校的开除决定。

博士生教唆学妹偷拍

2018年11月,某音乐学院博士生国某某被发现教唆学妹偷拍女生洗澡。2019年1月10日,某音乐学院向国某某送达了《关于国某某同学违纪处分拟处理意见告知书》。国某某不服,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

2019年1月21日,某音乐学院作出《某音乐学院关于国某某同学的处分决定书》并向国某某代理人当面送达。国某某不服,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

2019年3月28日,某音乐学院申诉处理委员会召开复查会议对国某某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于同日作出《学生申诉复查决定书》。2019年4月16日,国某某对某音乐学院给予其开除学籍处分不服,向北京市教委(以下简称市教委)提出申诉。

国某某的申诉请求为:“撤销《关于国某某同学的处分决定书》以及《学生申诉复查决定书》;请求给予国某某同学‘开除学籍处分’改为‘记过以下处分’,或者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罚决定。”

2019年4月25日,某音乐学院向市教委提交了《答复书》及相关证据、依据。2019年5月26日,市教委作出《学生申诉答复意见书》(以下简称被诉答复意见书)维持了某音乐学院对国某某作出的开除学籍处分决定。

国某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诉称,涉案处分决定、市教委被诉答复意见书实体及程序均违法,请求撤销市教委所作被诉答复意见书,责令某音乐学院撤销涉案处分决定及学校复查决定。

市教委在一审时辩称,国某某对某音乐学院给予其开除学籍处分不服,向市教委提出申诉。市教委于2019年4月16日收到申诉材料,随后依法受理并启动了学生申诉处理程序。

市教委认为,某音乐学院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第六款、第七款,《某音乐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七款,《某音乐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对国某某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事实清楚、依据明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市教委收到国某某的申诉后,对处理国某某的相关实体与程序合法性问题予以全面审查,已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国某某的诉讼请求。

某音乐学院一审时辩称,对国某某作出的开除学籍处分决定,事实清楚、依据明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国某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批评偷拍行为

国某某对某音乐学院对其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一直不服,层层申诉的背后,案件事实究竟如何?经过审理,一审法院确认如下事实:国某某系某音乐学院2017级博士研究生,林某为某音乐学院2018级硕士研究生。

2018年11月21日,林某在某音乐学院女生浴室使用手机偷拍女生洗澡并录制视频时被当场发现,后被报告至学校保卫处。

某音乐学院经调查询问、收集证据,最终认定,在2018年9月至11月21日期间,林某在学校女浴室拍摄女生洗澡视频,数量为数十段,国某某以提供偷拍用手机壳、女生姓名、照片等方式参与并与林某分享视频内容。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教育法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均规定,学校有权对在校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处罚或奖励以及受教育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第七款规定,对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本案中,市教委根据国某某的申诉材料、某音乐学院提供的答复意见以及对相关事实进行的调查核实,确认了国某某主动参与同校女学生林某在学校女生浴室偷拍视频并与林某分享视频内容的事实。

同时,市教委对该校调查处理程序进行了全面审查,认为调查程序并未违反相关高等学校学生管理强制性规定,从而作出维持某音乐学院对国某某的行为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结论。对此,一审法院不持异议。

市教委认为,国某某的行为已经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违纪事实清楚,对这一认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市教委收到国某某的申诉材料后,依法履行受理、调查、送达等程序,市教委作出被诉答复意见书程序合法,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另外,一审法院还提到,高等院校作为国家教育体系中的重要基地,肩负着助力民族复兴之希望、培育国家富强之栋梁的重任,必须以严格且合法的校园教育教学管理秩序督促学子遵纪守法。

国某某作为一名曾经品学兼优的优秀学生,进入国内知名公立高等院校学习,耗费社会公共资源接受教育,本应珍惜机会。同时,作为一名成年在校大学生,具备一定程度的对违法悖德行为的判断力,理应对自己有更高的道德准则要求,遵纪守法,早日学成以回馈社会,报效祖国,但其所为违背了社会准则,辜负了公众期许,更严重影响了校园管理秩序,一审法院对其提出严厉批评。

一审法院判决,国某某要求撤销市教委作出的被诉答复意见书的诉讼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国某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一审败诉后,国某某不服,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理由为:依据《某音乐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的,应当举行听证。本案中,学校在作出正式处分决定前并未举行听证,市教委被诉答复意见书中对此视而不见,错误认定学校所作涉案处分决定“程序正当”,并适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予以维持,属适用法律错误。

作为处分依据的谈话笔录、微信聊天记录的证据形式不合法,偷拍用手机壳作为关键物证至今没有出示过,被诉答复意见书事实认定不清。

《某音乐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系学校作出涉案处分决定的依据,但该条例并未向学生公布过。

综上,国某某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撤销市教委所作被诉答复意见书,责令某音乐学院撤销涉案处分决定及学校复查决定。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综合市教委及某音乐学院提交的证据、国某某提交的学校与其谈话录音及文字稿、各方当事人陈述等,可以确认国某某主动参与同校女学生林某在学校女生浴室偷拍视频并与林某分享视频内容的事实。国某某上述行为符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第六款、第七款及《某音乐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某音乐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中关于开除学籍的规定,某音乐学院对其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并无不当。

某音乐学院在调查过程中,向国某某作出《关于国某某同学违纪处分拟处理意见告知书》,告知其申诉权利,并组织校领导、系领导、教师与学生代表、学校党务部门、法律机构负责人等召开复查会议,听取了国某某的意见。

总体而言,学校在处理过程中保障了国某某的程序性权利,其调查处理程序不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强制性规定。市教委收到国某某的申诉后,依法履行审查职责,所作被诉答复意见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本院对其合法性予以认可。

最终,二审法院裁定驳回国某某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编辑:李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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