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永丰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多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
【案情回顾】
2025年1月,被告人梁某某、曾某、张某某得知提供银行卡帮助他人转移非法资金可获利,三人商议由梁某某联系上家,并通过取现及其他方式转移的非法资金兑换成U币转给上家,曾某、张某某联系银行卡主并陪同卡主取现。被告人聂某某、黄某均系为获利向被告人曾某、张某某提供银行卡卡主,其中,聂某某提供其名下两张银行卡及高某某名下一张银行卡,黄某某提供了其名下五张银行卡。
案发期间,梁某某涉案金额为43890元、曾某涉案金额为30890元、黄某涉案金额为43000元、张某某涉案金额为13000元、聂某某涉案金额为12890元。曾某获利600元,张某某获利1000元,黄某获利1700元,聂某某获利867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曾某、黄某、张某某、聂某某五人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均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五被告人均系从犯、坦白、认罪认罚,另被告人黄某系累犯,被告人曾某、张某某、聂某某均有犯罪前科,被告人梁某某赔偿被诈骗人员损失,被告人曾某、黄某、张某某、聂某某均退缴违法所得等量刑情节。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处被告人曾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5000元;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处被告人聂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并没收被告人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提醒】
“躺着赚钱”并非美梦,而是不法分子挖好的“大坑”。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不要为了蝇头小利,铤而走险,沦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的“工具人”,请勿轻易将自己的手机卡、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账号等出租、出借、出售给他人,更不要帮助犯罪分子转移诈骗资金,一旦触碰法律底线,必将承担刑事责任。
编辑:建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