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3月26日,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投诉称:珙县某氏养生馆销售劣药。4月2日,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珙县某氏养生馆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将2颗无任何标识的中药丸对外销售,且不能提供该中药丸的批准证明文件和购进票据等材料,遂开展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形下,于今年2月从巡场街心花园摊贩处以价格14元/颗购进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中药丸60颗,自用了44颗,其余用于当事人店内销售,宣称具有治疗腰疼的功效。以15元/颗销售了14颗,剩余2颗。
处理结果
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前提下销售药品,以及销售未经批准生产的药品,其构成“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和“销售未经批准生产药品”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等相关法律法规,遂作出:罚款3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10元,没收2颗涉案药品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评析
随着生活节奏的加快,人们对健康的关注度不断提升,各类养生馆如雨后春笋般涌现,打着“祖传秘方”等养生旗号吸引消费者。然而,部分不良商家却利用人们对健康的焦虑心理牟利,以“养生”为幌子,高价推销劣质药品或三无产品,不仅损害消费者权益,甚至可能危害健康。
温馨提醒广大消费者:
产品来源不明,存在着非常大的安全隐患,可能会非法添加激素、西药成分,短期看似有效,但长期服用却有可能导致肝肾损伤、药物依赖等严重后果。
养生本是好事,但若被不良商家利用,反而可能“养”出病来。警惕“洗脑式”营销,不盲目追求“速效”,欲速则不达,真正有效的养生应基于科学和长期健康管理。
编辑:石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