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多年的儿子竟非亲生
得知真相的前夫瞬间崩溃
于是愤然将前妻告上法庭
期望用法律武器讨回公道
抚养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这些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
能依法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基本案情
大勇(化名)与大美(化名)于2016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儿一女。2023年,双方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并约定儿子小勇(化名)和女儿小美(化名)均归男方抚养,女方不承担抚养费。离婚后,小勇和小美一直跟随大勇生活。后因听闻村民传言,大勇对孩子的身世产生怀疑,便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亲子鉴定,鉴定意见排除大勇是小勇的生物学父亲。大勇为此深受打击,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否认与小勇的亲子关系,同时要求大美返还抚养费5万元(庭审中又变更为10万元)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大勇提交的亲子鉴定意见否认了其与小勇的亲子关系,被告大美对此亦予以认可,故依法确认大勇与小勇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因二人亲子关系已被否定,大勇对小勇并无抚养义务,故大勇请求大美返还抚养费的主张,于法有据。因大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背了夫妻互相忠实的义务,致使大勇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对不存在亲子关系的小勇抚养四年有余,大美对此主观上具有过错,该过错行为不仅侵害了无法定抚养义务人大勇的财产权利,同时也使大勇遭受精神痛苦、名誉受损,人格利益受到伤害。结合小勇的实际生活需要、大勇的实际承担情况及当地的生活水平等多种因素,依法判决:被告大美返还原告大勇抚养费、鉴定费等共计86808元,并支持了原告大勇要求被告大美赔偿3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亲子关系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石,亲子关系的确认或否认,不仅涉及一系列权利义务的产生、消灭,更是人身关系的重大转变,直接影响到家庭的伦理、社会的稳定以及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的规定,父母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可请求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
本案中,原告大勇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提供了必要证据予以证明,被告大美对否认亲子关系的鉴定意见予以承认,故法院认定大勇与小勇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
大勇基于对小勇亲生孩子的错误认识而抚养,造成自己的财产减少,而大美作为小勇的亲生母亲,应承担抚养义务,其因大勇的抚养行为免于支出本应负担的抚养费用而获益。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故大美应向大勇返还抚养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大美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生育子女的行为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亦有违公序良俗,给无过错方的大勇造成了精神损害,故应赔偿大勇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一千零七十三条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编辑:建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