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几株兰花”回家欣赏竟然换来两年半刑期和罚金这不是危言耸听而是真实发生在你我身边的案例
案情简介
2021年9月至2024年9月期间,家住巧家县的张某怀着对兰花的喜爱,多次在当地山区林地采挖野生兰花,累计带回31株在家中分盆培育。不仅如此,2022年10月,他还向代某(另案处理)购买了4株同样来自野外的兰花。
经鉴定,张某采挖及购买的这35株兰花均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春兰(Cymbidium goeringii)。侦查机关侦查终结后,以张某涉嫌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5年4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案件随后由昭通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昭阳区人民检察院办理。昭阳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挖、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植物,其行为触犯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昭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认定区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以被告人张某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公安机关扣押的涉案 35 株兰花,依法予以没收。注意
检察官提醒: 法治理念要更新,保护生态人人有责。大家必须摒弃“野生无主,谁采谁得”的陈旧观念,要及时了解并严格遵守国家关于野生动植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切勿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国有林场等区域采挖任何野生植物,尤其是难以辨识的草本植物、附生植物,如兰花、石斛等。若发现非法采挖、买卖、运输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行为,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林业主管部门举报。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维护生物多样性,捍卫国家生态安全,需要你我共同行动,守护好我们的绿水青山。
编辑:石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