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嘉荫县人民法院审判了一起危险驾驶案件,通过该案警示每位驾驶人员牢固树立“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法治观念。
基本案情
2024年10月12日,吴某某和朋友一起吃饭期间,喝了1杯白酒、6瓶啤酒,饭后吴某某酒后驾驶自家小型普通客车返回家中。吴某某在驾驶过程中与路边正在倒车的韩某所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追尾,继而又与停放在路边的三辆车发生刮蹭,最终撞上停放路边的小型普通客车并停车,造成韩某某(8周岁)受伤、六辆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吴某某离开现场并前往现场附近的家中,后经交警电话传唤返回事故现场。经交警部门认定:吴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检验,案发时吴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72.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案发后,吴某某赔偿了交通事故的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
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吴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 500元。
法官提醒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规定,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从重处罚。酒后驾车等于以身试法。酒精会显著降低驾驶人的判断和反应能力,极易引发交通事故。法律红线不容逾越,公共安全不容漠视。嘉荫县人民法院郑重警示:醉驾猛如虎,行为法难容。杜绝酒后驾车,切勿心存侥幸。拒绝酒驾,敬畏法律、敬畏生命!
编辑:杨世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