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是第15个全民禁毒宣传月,在“6·26”国际禁毒日到来之际,重庆铜梁法院集中发布3起涉毒犯罪典型案例。
目录
1.唐某贩卖毒品案
2. 柏某贩卖毒品案
3. 舒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
【基本案情】
2024年12月的一天,杨某联系被告人唐某购买毒品,并通过微信转账支付了唐某1199元。随后,唐某在重庆市合川区综合城附近一家药房购买了西地碘含片等药品,并将用餐巾纸包裹的两小袋毒品放入购买的西地碘含片的内包装袋里,交给出租车司机送到重庆市铜梁区交给杨某。出租车司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装有一小包0.18克甲基苯丙胺(冰毒)和0.27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的西地碘含片在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金科博翠云邸小区营销中心外的公路边交给杨某安排的人员,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裁判结果】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人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追缴全部违法所得。宣判后,唐某未提出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采取“线上联络+利用中间人传递+指使第三人代领”毒品交易模式的犯罪案件。被告人唐某隐身幕后,以运送药品为由利用出租车司机作为犯罪工具实施贩卖毒品犯罪。人民法院依法从严惩处此类犯罪,既反映出对毒品犯罪“高压打击”的严厉态度,更提醒广大交通运输行业从业者,一定要提高安全意识,加强对运输物品的审核力度,避免成为不法分子的“帮凶”。
2.柏某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20日的一天,蒋某通过周某微信联系被告人柏某购买55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蒋某微信转账550元给周某后,周某微信转账500元给柏某,其余50元暂时欠下。随后柏某联系他人购买450元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经交易获得一小包封口的毒品疑似物,并在未对前述毒品疑似物进行检查的情况下,径行将前述毒品疑似物放置在约定地点,随后让他人将定位发给周某。周某让蒋某到该位置将小包毒品疑似物取走。蒋某在离开时,被民警查获,并起获该毒品疑似物。经称量,毒品疑似物重0.71克。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该包毒品疑似物未检出甲基苯丙胺、MDMA、氯胺酮、海洛因、可卡因、甲卡西酮成分。
【裁判结果】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被告人柏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性质、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具有的法定或者酌定的从宽情节,判处柏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宣判后,柏某未提出上诉。
【典型意义】
依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本案被告人违反毒品管理规定,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给他人,虽然其贩卖给他人的毒品中没有检出甲基苯丙胺、MDMA、氯胺酮、海洛因、可卡因、甲卡西酮等成分,但其主观上具有贩卖毒品的故意,客观上向购毒者实施了贩卖毒品的行为,系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但即便是未能达成犯罪目的的未遂,也严重扰乱公共秩序,法院依法对贩毒未遂的被告人予以打击惩治,彰显出对毒品犯罪“零容忍”的态度和决心。
3.舒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舒某某在其居住的重庆市铜梁区南城街道办事处房屋卧室内容留韦某某(未满十八周岁)一起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2022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舒某某在其居住的重庆市铜梁区南城街道办事处房屋卧室内容留韦某某(未满十八周岁)、王某某、陈某一起吸食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裁判结果】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舒某某一次容留多人且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予惩处。根据舒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性质、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判处被告人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宣判后,舒某某未提出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是涉未成年人毒品犯罪的典型案例。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对毒品危害后果的认知尚不完全,因此我国在毒品犯罪立法方面便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保护,让毒品尽可能地远离未成年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本案中被告人两次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毒品,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法院严厉打击涉未成年人毒品犯罪,通过司法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编辑:李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