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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理性骚扰多名女下属被辞 法院:企业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来源:央视新闻 作者: 时间:2025/5/26 11:57:24

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民法典颁布五周年典型案例”系列的第二个专题:“坚持司法为民,更好保障人民美好生活需要”。专题聚焦各项民生关键小事,及时回应业主生活便利、老年人权益保障、人格权保护、“饭圈”文化治理、职场性骚扰等人民群众普遍关切的热点问题。

典型案例:员工实施职场性骚扰,用人单位有权以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黄某诉重庆某公司劳动争议案。

(一)基本案情

重庆某公司制定的《员工行为准则及奖惩制度》和《奖惩条例》规定:尊重他人名誉、人格和隐私,严禁危害职工人身安全或骚扰女职工;骚扰女职工的,予以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并保留追究经济赔偿责任的权利;滋扰或骚扰女职工的予以开除。以上规章制度系由重庆某公司组织职工和工会代表协商制定,并已向员工公示。黄某担任重庆某公司副总经理一职期间,经常在工作时间利用职务便利,以不雅言语和不良肢体行为对女职工进行骚扰,导致多名女职工离职。经相关调查后,重庆某公司根据黄某的行为、公司的制度及劳动合同的约定,以黄某严重违反劳动合同及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黄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重庆某公司支付黄某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77480.55元。

(二)裁判结果

生效裁判认为,依据民法典等法律规定,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企业应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对女职工的性骚扰。本案中,重庆某公司已组织职工代表、资方代表和该公司工会对《员工行为准则及奖惩制度》《奖惩条例》等规章制度进行讨论,并已向员工公示。黄某的性骚扰行为已严重违反法律和重庆某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该公司据此解除其劳动合同的行为合法。故对黄某要求重庆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三)典型意义

职场性骚扰有损劳动者权益和人格尊严,用人单位负有防止、制止职场性骚扰的法定义务。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企业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认定,劳动者利用与女职工的上下从属关系进行性骚扰,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对于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营造风清气正的职场环境具有积极的规范引领作用。

(四)民法典条文指引

第一千零一十条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总台央视记者 张赛)

编辑:建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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