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被保险人名下的两车相撞
保险公司以两车不构成三者关系为由
拒绝赔付第三者商业责任险
法院如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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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4年8月21日6时55分许,被告颜某驾驶车牌号为鲁H39XXX重型半挂牵引车,在陕西省榆林市绥德县G307国道816公里100米处时,因其未按规定倒车,与案外人宋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鲁H79XXX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致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颜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外人宋某某无事故责任。鲁H39XXX重型半挂牵引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鲁H39XXX重型半挂牵引车与鲁H79XXX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登记所有人均为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保险公司以两车不构成三者关系为由拒绝赔付,原告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应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照事故责任比例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侵权人按照事故责任比例予以赔偿。关于被告保险公司认为原告的车辆与保险公司承保的车辆为同一单位,两车不构成三者关系,商业三者险不应承担损失的赔偿问题。曲阜法院审理认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所指向、保护的是不特定的第三者利益,鲁H79XXX重型半挂牵引车在事故发生时与被告颜某驾驶的鲁H39XXX重型半挂牵引车属于第三者,在被告保险公司未举证证明涉案驾驶员存在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情况下,如果仅因两车被保险人相同即免除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属于缩小了第三者的范围,有悖于第三者责任险的设立宗旨并损害了被保险人的利益。故原告合理合法的损失,应先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因被告颜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全部赔偿原告。曲阜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一、被告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2000元;二、被告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共赔偿原告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54120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同一被保险人的不同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受损方是否能被认定为交通事故纠纷中的第三者?第一种观点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第三者”是指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如何允许同一被保险人作为获得赔偿的“第三者”,易引发道德风险,出现骗保等情况,故同一投保人的车辆之间发生事故,相对方不能被认定为“第三者”。第二种观点认为,同一被保险人的两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人为制造事故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应按照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中的约定向受损方进行理赔。笔者支持第二种观点,保险合同格式条款中虽然对被保险人的财产损失做了免责约定,但是该条款的设立目的是为了防止出现骗保行为或引发道德危机。
现实生活中,许多单位和公司因业务需要拥有多辆车,雇佣多个司机,在此情形下,同一被保险人名下的车辆之间出现事故是客观且普遍的。如果一概不予赔偿,则不符合保险合同分担社会保险、填平损失的理念,当事人便失去了购买保险的意义。因此,保险公司在未能举证证明被保险人存在故意或骗保情形时,一被保险人名下的两辆车相撞产生的损失,保险公司应予以赔偿。
综合;曲阜法院、济宁中院。
编辑:庄清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