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原本只想偷点钢材卖钱,没有想到后果会这么严重,早知道就不偷了,我认罪认罚......”被告人赵某某在庭审现场忏悔道。该男子在实施盗窃行为时做出了施暴举动,结果变成了抢劫犯。请看武陟县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抢劫案。
基本案情
2024年6月27日晚上7时,被告人赵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来到某工地,盗窃施工使用的提升扁担梁和垫枕(俗称“槽钢”),当被告人正在实施盗窃行为时,被在该工地工作的被害人姚某某发现,被害人为阻拦被告人将提升扁担梁和垫枕盗走,用手拽住被告人驾驶的电动三轮车车斗护栏不让其离开,被告人为逃离现场,明知被害人拽住车子,仍强行驾驶三轮车将被害人拖拽约145米后逃跑。经鉴定,被害人姚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盗的一件提升扁担梁价值为268元、一件垫枕价值为232元。
法院判决
武陟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盗窃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对其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等规定,判决被告人赵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法官说法
本案涉及转化型抢劫的概念,那么什么是转化型抢劫呢?转化型抢劫是指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的人在该行为被对方发现以后,为了使已经到手的财物不被拿回或逃避对方的抓捕或为了把证据销毁,对被害人或者第三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盗窃、诈骗、抢夺这三种犯罪均是仅仅侵犯公私财产权,但是由于暴力行为,使行为人侵犯的客体不局限于财产权,还增加了对人身权的侵犯,因此在性质上转化为同时侵犯财产权和人身权的抢劫罪。本案中,被告人赵某某因为一时贪念实施了盗窃行为,形式上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但在犯罪过程中为抗拒抓捕使用暴力攻击他人并致人受伤,因而产生了盗窃罪向抢劫罪的转化。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抢劫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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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庄清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