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松原市扶余县增盛镇兴华村村民郑##购买的河南“龙飞”自走式花生捡拾收获机出现问题的调查。
每日新闻网第五编辑部(TH):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及《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经销商与厂家可能需要承担以下责任:
修理、更换、退货责任:如果收果机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或者不符合以产品说明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经销商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
在“三包”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给农机用户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依法负责赔偿相应的损失。如果属于生产者的责任,经销商承担责任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赔偿损失责任: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柳工农机松原特约经销商(位于宁江区瑞禾物流园旁边)
近日,本网不断接到松原市扶余县增盛镇兴华村村民郑##购买的河南“龙飞”自走式花生捡拾收获机,在去年十月收获时节对丰收的花生,收割打果时所购买的松原宁江区“柳工农机松原特约经销商(位于宁江区瑞禾物流园旁边)”的农机,产于河南的“龙飞”牌的自走式花生捡拾收获机使用时多次出现问题的举报。记者前往松原市对购买者进行了采访。举报人郑##说:2024年九月,他经别人介绍共先后交了五万元购买了在松原宁江区“柳工农机松原特约经销商(位于宁江区瑞禾物流园旁边)的商店购买了产于河南的“龙飞”牌的自走式花生捡拾收获机,机器定价十五万两千元,年底将全款交齐。是由经销商送到的他所种花生的通辽
(厂家提供的使用说明书)
是开鲁县小街镇。十月份花生收割时使用就出现了问题,机器所出产品是皮与果同时混出,出现问题就找过经销商多次,但始终没有修好,因为花生是季节收获作物,造成损失十几万元。问题出现后始终没有达成共同协议。购买者希望经销商赔偿所有损失,经销商说与厂家联系至今没有结果。
(机器打出的产品)
我们不知道对于这样有问题的机器是怎样经过验收的,合格证是如何取得的,据了解,有好几家农民购买这个厂家的机器都出现了问题。
作为媒体我们认为不论经销与生产厂家出现这样的问题都应该认真对待,农民种地不容易,购买大型机器更不容易,就应该面对事实,积极赔偿,互相共同商量解决,不应该让问题上升于法律。本着对问题的理解把问题解决好,达到双方满意,让经销商与生产厂家在社会上有个好的信誉,共同为服务好农民出发,让农民相信经销商与生产厂家,这样才能使经销商与生产厂家在社会上产生于良好的信誉。
经销商与生产厂家是大家,希望多从农民利益出发,把问题合理解决才利于经销商与生产厂家的发展。不要让购买机器者伤心,要处理好共同之间的关系,才有利于农民同经销商与生产厂家的关系,这才是你们的共同根本。
编辑:建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