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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身员工不结婚就离职”?最新回应!

来源:央视网微信公众号 作者: 时间:2025/2/16 11:42:10

近日,山东省沂南县的山东省舜天化工集团工会发布通知,要求28岁至58岁的单身员工在今年9月30日内限期成家立业,否则个人需要检讨并离职,该消息引发普遍关注。

2月13日,记者从沂南县人社局了解到,该企业被下达责令改正指令书,撤销并废止了通知提出的规定。

当地人社局立即叫停并责令改正

该公司发布的通知显示:舜天化工集团推行“勤劳善德,忠孝仁义”精神文化。各工友干好工作,成家立业,让家人放心,是为孝!要求各单身工友(28-58岁,含离异)限期内成家立业,组建家庭,为家庭生贵子。

记者注意到,该公司还设立了办公室和人力资源部督办作为考核单位,并提出“如督办单位完不成以上工作,公司对督办单位进行重度不作为考核。”

据媒体报道,该公司工作人员回应称,这是公司内部事情,是公司高层做的决定,属于私人企业的内部事务。

山东省舜天化工集团公司有关负责人称,公司本意是帮助和督促大龄未婚职工拿出一定时间和精力为自身的人生大事去努力,倡议激励尽快成家立业。但方式方法简单,将倡议事项搞成了硬性制度规定。

网友评论

针对该事件,13日,山东沂南县人社局约谈了山东省舜天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指出相关通知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因此立即予以叫停,并下达责令改正指令书。

随后,山东省舜天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表示,现已叫停这个通知、撤销废止通知所提规定。同时将加强企业内部管理,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坚决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律师:明显违反法律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该公司发布的公告明显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该通知内容不能作为开除员工的依据。企业解雇员工需符合法定情形(如严重违纪、不能胜任工作等),而“未在规定时间内结婚”显然不在其中。公司如果利用该理由违法辞退员工,则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员工进行补偿。

付建表示,员工的婚姻状况属于个人隐私和私人生活范畴,企业不应过度干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实行婚姻自由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公司强制员工在规定时间内结婚,明显侵犯了员工的婚姻自主权。

干涉员工私生活的企业屡见不鲜

专家:管理权限边界不清

据法治日报此前调查,不少单位特别是中小企业,都存在一定程度干涉员工私生活的问题。在一些管理者看来,这是企业的管理制度,甚至是企业文化,有利于工作开展和企业发展;在不少被管理者看来,这已经严重影响了自己的私生活,侵犯合法权益。

受访专家认为,类似现象时有发生,背后反映的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管理权限边界不清。

首都经贸大学劳动经济学院副院长范围认为,由于从属性是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享有管理指示命令的权利。尽管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范将用人单位的管理权限限定在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事项,但实践中,其边界并不清晰具体,即用人单位能够在哪些情形下、哪些方面、多大程度上对劳动者进行管理指示命令。

“由此导致用人单位管理权与劳动者的生活自主权之间发生冲突。”范围说。

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社会法研究室副主任王天玉看来,用人单位过度管理劳动者是劳动法在实施过程中的痛点,既说明用人单位管理范围和员工私人事务之间边界模糊,也说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不平衡。

“现在的问题是,用人单位管理劳动者到什么程度,基本上是用人单位说了算,特别是用人单位的管理层说了算,导致一些用人单位把管理触角伸到了劳动者的私人事项范围之内。”王天玉说。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这意味着,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管理,在劳动法律中已经有相对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为何用人单位过度干涉员工私生活问题仍屡屡发生呢?

范围分析,主要原因在于,在劳动关系领域,我国整体上“资强劳弱”,且地方的劳动监察执法力量相对有限;从用人单位内部来看,一些地方的工会组织等没有有效发挥制约用人单位的作用,一些用人单位滥用管理权而无法得到有效限制。

“另一个原因在于,用人单位(尤其是中小微企业)管理者整体的合规意识以及合规文化欠缺。把单位当成‘自己家’的观念在企业老板、管理者中还普遍存在,导致有意无意突破管理的边界,不当介入劳动者的生活自主领域。”范围说。

对劳动者行为的管理应该限于与工作相关

那么,该如何从制度规范上确立用人单位管理劳动者的边界呢?

范围说,从实践来看,应该围绕“工作”来界定企业规范用工的边界,即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享有管理权的前提是基于工作,对劳动者行为的管理应该限于与工作相关。如劳动合同法规定,在劳动合同订立阶段,劳动者的告知义务限定在“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因此,劳动者与工作不相关的行为不应纳入用工单位管理权的范围。

“企业为了进行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依法享有用工管理权;而劳动者为了维护其劳动权益不被雇主任意侵害,依法享有劳动保障权。由于企业的用工管理权与劳动者的劳动保障权直接发生冲突,因此,正确划分二者之间的边界,对于劳资双方正确行使各自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杨保全说。

在他看来,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同时,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履行相应的程序,如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编辑:唐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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