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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为何最终不起诉?

来源:警视在线 作者:姚志明 时间:2025/2/7 9:27:33

【案情简介】              

2020年8月,钱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殷某。钱某在外贸公司做货物进出口贸易的报关工作,对报关流程较为熟悉,因此殷某委托钱某替其在境内收货(货物主要是烟草)报关。该过程中钱某通过有关平台为殷某查询货物物流信息,具体流程为殷某从境外下单后,将单号传给钱某,钱某通过平台查询货物物流状态并告知殷某,殷某按一定标准向钱某支付报酬。至案发时,钱某总计帮助殷某查询包裹若干,转账总计3万元左右。2023年年初,某区公安局以钱某涉嫌非法经营罪将其拘留。
【处理结果】               

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律师解读】                 

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限制买卖物品和经营许可证的市场管理制度。何为“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所谓限制买卖物品,是指依规定不允许在市场上自由买卖的物品,主要指国家不允许自由买卖的重要生产资料和紧俏消费品、国家指定专门单位经营的物品,如烟草专卖品(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外汇、金银及其制品、金银工艺品、珠宝及贵重药材等等。

非法经营罪的认定需要考虑三个要件:

一是行为人的行为是一种经营行为,以营利目的为必要。如果某种所谓经营活动不是以营利为目的,而是为了公益或者慈善目的,则即便该行为的某些方面不符合有关法规,也应将其排除于本罪之外。

二是行为人的经营行为必须是非法行为。所谓“非法",是指该经营行为违反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及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通常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规范。如果国家法律、法规等未对某种经营行为予以禁止或者限制的,该经营行为不得被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

三是行为人非法经营的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市场秩序”包括市场准入秩序、市场竞争秩序和市场交易秩序,侵犯这三种秩序之一都构成扰乱市场秩序;“严重”的标准则一般以经营额或者营利所得来判断,如本案涉及的非法经营烟草制品罪规定: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生产许可证、批发许可证、零售许可证,而生产、批发烟草制品,具有“(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达5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满1万元;(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达50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满10万元;(三)曾因非法经营烟草制品行为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数额达2万元的”情形之一的,为情节严重。

在我国烟草作为专卖品,非经国家专门许可,不得买卖。本案中殷某在没有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境外购买烟草邮寄入国内出卖,构成了非法经营罪。钱某在替殷某报关过程中,仅知道殷某购买的是烟草,但并不清楚其购买用途是用于自用还是专卖,因此不具有非法经营的犯罪故意。钱某获得的收入,是其替殷某报关的报酬,而不是非法经营的获利,因此律师认为钱某帮助殷某查询货物物流信息的行为不构成故意犯罪。此外,殷某在报关、查询货物状态时是按照规定进行操作的,其行为本身并不违法,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根据非法经营相关法律规定,在犯罪情节上要求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而认定情节是否严重,应以非法经营额和所得额为起点,并且要结合行为人是否实施了非法经营行为,是否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引起其他严重后果,是否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悔改等来判断。

综上,钱某从殷某处获得的三万元报酬不应视为非法经营所得,因为钱某没有与殷某形成共同犯意,即使最后被认定为非法所得,该数额也尚未达到立案标准,且钱某之前未受过相关的行政处罚,其报关、查询的行为也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因此钱某不构成犯罪。

编辑:刘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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