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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关于执行案件的10个裁判标准

来源:执行裁判规则 作者: 时间:2024/12/9 11:14:48

导读:2024年2月27日人民法院案例库正式上线并向社会开放,该案例库收录的是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认为对类案具有参考示范价值的指导性案例和参考案例,对促进统一裁判规则和尺度,避免“同案不同判”,保障法律正确、统一适用具有重要意义,对缺乏系统性规范的执行领域更是如此。本文选取十个涉及财产保全、申请执行权、申请执行时效、执行和解、财产评估、司法拍卖、迟延履行利息、变更追加当事人、案外人异议及到期债权执行的典型案例,与读者分享。

1、被保全人对保全裁定提出执行异议的,不予支持

【案号:(2020)最高法执复125号】裁判要旨:人民法院依据保全裁定对被保全人名下的银行存款采取冻结措施,符合保全裁定确定的内容。被保全人认为不应对该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请求撤销保全裁定,是对该保全裁定不服。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可以向作出该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而不应通过执行异议程序解决争议。

2、撤销权判决债权人享有申请执行权【案号:(2017)最高法执复27号】裁判要旨:债权人撤销权诉讼的生效判决撤销了债务人与受让人的财产转让合同,并判令受让人向债务人返还财产,受让人未履行返还义务的,债权人可以债务人、受让人为被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

3、判决互负义务的申请执行时效的计算【案号:(2021)最高法执监342号】裁判要旨:生效判决判令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没有先后履行顺序,原则上只有当申请执行的债权人已经履行给付义务或提出给付的,人民法院才可以开始对对方强制执行。故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表明其对该判决中确定的己方义务无异议并同意履行,进入执行程序后将导致对方的申请执行时效发生中断的法律效果,且在执行程序中一直处于中断状态。对方申请执行时前一个执行程序尚未终结的,未超过申请执行时效。

4、执行外和解协议不影响债权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案号:(2018)最高法执复88号】裁判要旨: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5、财产处置行为已停止且评估报告已过期的,对评估异议的审查应当终结【案号:(2020)最高法执复118号】裁判要旨:复议审查期间,复议申请人已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执行法院对该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程序中的财产处置行为已停止。执行程序中对案涉资产进行评估的目的是为处置财产确定参考价,由于执行程序中的处置行为已经停止,且案涉资产评估报告已超过一年的有效期,即便在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下重新进入处置程序也应重新确定参考价,继续审查评估问题没有实际意义,法院应终结对异议请求的审查。

6、司法拍卖竞买人是另案被执行人或被限制消费,不影响其参拍资格【案号:(2020)最高法执监3号】裁判要旨:网络司法拍卖的竞买人被限制消费,可以参与竞买股权。在执行程序中,拍卖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程序进行,公正维护各方当事人包括竞买人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并未对股权的竞买资格作出特别要求,不能以竞买人系另案被执行人或被限制消费为由,认定竞买人不具备参与竞买的资格。若竞买人违反限制消费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并不必然导致其丧失竞买案涉股权的资格。

7、被执行人不能以申请执行人申请终本为由主张免除终本期间的迟延履行利息
【案号:(2020)最高法执监423号】

裁判要旨: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支付迟延履行利息。终结本次执行的实质原因系被执行人未有效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所致,由此带来的迟延履行后果应由被执行人承担,其请求免除终结本次执行期间的迟延履行利息,缺乏法律依据。

8、转让人与债权受让人同时申请执行的处理

【案号:(2021)最高法执复59号】

裁判要旨:债权受让人和转让人同时申请执行,应参照适用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相应规定。即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的条件下,应同时满足“申请执行人必须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这一条件。若当事人对债权转让合同效力发生争议,应通过另行诉讼解决。

9、被执行人对同案另一被执行人财产主张实体权利,通过案外人异议程序审查处理

【案号:(2019)最高法执监384号】

裁判要旨:执行异议制度是对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一项救济制度,目前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主要解决的是执行行为违法的问题,另一种案外人异议制度主要解决的是对执行标的实体权利归属的问题,对是否可阻却对该争议执行标的执行进行判断。同一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就执行法院裁定拍卖另一被执行人于涉案协议项下享有的特许经营权、相关收费权等行为不服,以其系权利所有人为由提出异议,虽然系同案被执行人,但涉案财产权利的归属对各方当事人利益影响重大,该被执行人所提异议的本质是请求排除将涉案财产权利作为同案另一被执行人的财产权利予以执行,本质上具有案外人异议性质。据此,对该被执行人的异议请求,应通过案外人异议程序审查处理。

10、确认到期债权的生效文书进入再审且裁定中止执行的,应中止执行履行通知书

【案号:(2020)最高法执复46号】

裁判要旨: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已由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执行法院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后,第三人予以否认该到期债权的,不予支持。该生效法律文书因在其他法院被提起再审而裁定中止执行的,执行法院所发通知书理应中止执行,但不应当因此被撤销。

编辑:刘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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