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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法院为何准许检察院撤回起诉?

来源:警视在线 作者:韩英伟 时间:2024/11/21 10:25:03

【案情简介】             

2018年5月3日,某公安局分局接群众举报称王某在家中私藏枪支,民警在其家中搜查出9支仿真枪和两发54式手枪弹。经调查,上述9支仿真枪是王某通过互联网和某户外用品店购买的。2018年5月10日,某公安局分局委托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扣押的枪形物进行鉴定。因4支损坏未能鉴定,仅对其中的5支进行鉴定。经鉴定,5支气枪均以气体为动力,枪口比动能分别为2.4焦耳/平方厘米、2.6焦耳/平方厘米、2.8焦耳/平方厘米、3.4焦耳/平方厘米、5.6焦耳/平方厘米。王某收到鉴定意见后申请重新鉴定。2018年7月,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接受某公安局分局的委托,对其送检的5支疑似气枪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送检的5支疑似气枪均是以气体为动力,枪口比动能超过1.8焦耳/平方厘米,均为枪支。2019年12月13日,检察机关指控王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向法院提起公诉。2021年5月6日,检察机关提出撤回起诉。【判决结果】             

准许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律师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第一条规定,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的行为,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不仅应当考虑涉案枪支的数量,而且应当充分考虑涉案枪支的外观、材质、发射物、购买场所和渠道、价格、用途、致伤力大小、是否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本案中,王某存在如下情节:1、涉案枪支的致伤力较低。王某非法持有5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枪口比动能超过1.8焦耳/平方厘米的枪形物,符合枪支认定标准,但其枪口比动能较低,范围为2.4-5.6焦耳/平方厘米。从材质上看,除两支充气枪托为锌合金外,其余均为塑料材质,且发射物为6mm的BB弹。此外,涉案枪支通过焊接、粘接等改造提升致伤力的可能性较低。2、以收藏、娱乐为目的。被告人王某作为退伍军人及军事爱好者,通过网络、商场购买等方式购进仿真枪支,放置于家中,其持有枪支是出于个人爱好,以收藏为主要目的。王某持续持有涉案枪支多年,但从未实际用于违法活动,更未对任何人造成伤害。3、一贯表现良好。于某系退伍军人,转业后在某国企工作并加入预备役,连续两年被评为优秀预备役军官,工作表现良好,服役期间和转业后曾屡次受表彰,曾参加抗洪抢险等重大任务,且常年无偿献血,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记录。案发后,于某积极配合调查,如实向公安机关说明事实情况,认错态度良好。基于以上情节,法院认定王某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属于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法裁定准许检察机关撤回起诉。

编辑:刘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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