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重大消息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四部门联合宣布,放高利贷正式入罪。这一举措犹如一把利剑,直击长期以来困扰社会的高利贷问题,为维护金融秩序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01放高利贷复杂的历史背景
一、高利贷入罪的背景与历程
近年来,民间融资混乱,高利贷现象愈发严重。从非法集资案到女大学生裸贷现象,再到于欢伤人致死案,高利贷的危害不断凸显。2012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何伟光、张勇泉等非法经营案的批复》规定,对于非法放贷行为不宜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此批复一出,高利贷如燎原之势蔓延。
随着民间融资问题的日益突出,2019 年 10 月 21 日,全国扫黑办召开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至此,放高利贷正式入罪。
近年来,高利贷问题日益凸显,从非法集资案的频发,到女大学生裸贷现象的曝光,再到企业因高利贷引发的悲剧,高利贷如同一颗毒瘤,不断侵蚀着社会的肌体。高利贷不仅破坏了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更给无数家庭带来了深重的灾难。此次四部门联合出台政策,将高利贷正式入罪,无疑是对这一社会顽疾的有力打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什么是高利贷?有什么法律依据?
先说结论:民间借贷超过4倍一年期LPR,金融借贷超过24%为高利贷。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但法律并没有规定具体利率为多少才算“高利”,只是表述为“国家有关规定”。但“国家有关规定”在不同时期并不相同:
1、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采用的是四倍利率的标准,超过该标准则意味着属于高利贷。
2、2015年9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施行,即原 “四倍利率”的规定不再适用,开始采用 “两线三区”标准,“两线”指的是年利率24%的司法保护线和年利率36%的高利贷红线。即约定利率超过年利率24%的,人民法院不予以保护。对出借人起诉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司法保护的上限是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年利率24%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对于年利率24%至36%之间的利息,借款人已经支付的,人民法院也不予干预,24%-36%为自然债务区,法院不支持不反对。此阶段,超过年利率36%的为高利贷。
3、2020年8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正式施行,2020年12月29日进行了第二次修正,此时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为4倍LPR标准。
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17)22号】第二条第2款:“严格依法规制高利贷,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贷款人同时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过高,显著背离实际损失为由,请求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调减的,应予支持,以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秩序,依法否定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预扣本金或者利息、变相高息等规避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合同条款效力。”根据该条规定,金融贷款的年利率上限为24%。 所以从现在来看,如果民间借贷超过了LPR的四倍就算是高利贷;金融机构超过年利率24%就是高利贷。
三、高利贷入罪后的市场变化与展望高利贷入罪后,民间借贷市场将迎来一场深刻的变革。
一方面,非法放贷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市场环境将得到有效净化;另一方面,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将得到更好的保障,民间借贷市场将逐渐走向规范化、合法化。未来,随着政策的深入实施和市场的逐步规范,民间借贷市场将迎来更加广阔的发展前景。正规金融机构将逐渐成为市场的主导力量,为群众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金融服务。同时,政府和社会各界也将加强对民间借贷市场的监管和引导,推动其健康有序发展。
四部门宣布:放高利贷正式入罪!
全国扫黑办召开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中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发放贷款次数按照1次计算。
至此,2019年10月21日开始,非法放贷根据相关条件可以以非法经营罪入罪了。此前,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何伟光、张勇泉等非法经营案的批复》的规定,对于非法放贷行为是不宜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的。“不宜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的批复一出,高利贷从此以燎原之势出现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民间融资日益混乱。近年来从几乎遍地开花的非法集资案,到时有报导的女大学生裸贷现象,再到此次缘于企业借高利贷的于欢伤人致死案,民间高利贷裹挟吞噬的群体不断扩大,矛盾隐患日益突出。
高利贷也经常换着新花样出现:有的披着投资公司的外衣,有的化身小额贷款中介,现在甚至有部分黄金租赁,手机租机,黑网贷强制下款。甚至还有人专门套取银行贷款用于高利转贷。然而与高利贷密切相关的罪名虽时有耳闻,但仍缺少有力打击,大众对高利贷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误解一直未能打破,实际上之前司法实践中发放高利贷被定非法经营罪也并不乏其例,至今与高利贷密切相关的罪名也不算少数。高利贷入罪积极影响金融市场、借贷行为及社会稳定,规范市场秩序,保护借款人权益,引导借贷规范化,减少社会矛盾与纠纷,促进信用体系建设。未来应持续打击高利贷,完善法律法规,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只有在合法合规的框架内处理相关金融纠纷,才能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综合;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编辑:李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