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4年5月17日7时10分许,周某在某路口违反交通信号灯(闯红灯)沿人行横道由南向北行进,与驾驶电动车由西向东行驶的凌某发生碰撞,致其连人带车摔倒在该路口由东向西的机动车道内,适逢刘某驾驶小型越野客车绿灯放行起步,凌某遭车辆左侧碾压受伤。周某见状遂逃离现场,凌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凌某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刘某不负本起事故的责任。
【判决结果】
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律师解读】
一、为何认定刘某不负刑事责任?
刘某驾驶机动车在路口等待信号灯放行,是该路口等待中的第二辆车。周某闯红灯时,刘某所在车道的第一辆车已驶出停车线,刘某的车辆跟随起步并已十分接近人行横道线。此时小跑的周某在人行横道上将超速驶来的凌某撞倒,而凌某恰巧倒在刘某的左前侧车轮下,进而被碾压。从周某撞倒凌某到凌某被车轮碾压之间的时间不到2秒,普通人根本无法在如此短的时间内作出反应来避免事故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六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刘某严格遵守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及时进行紧急制动并拨打急救电话,其对本案事故的发生不具有预见的条件和能力,且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因此不是犯罪,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周某为何构成交通肇事罪?
我国现行刑法并未对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作出限制,该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公路交通、水上交通的交通参与人(包括机动车或船舶的驾驶人、非机动车辆驾驶人、乘客、行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造成重大事故的,都可构成本罪。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也可成立本罪。因此,周某符合交通肇事罪的主体要求。
客观上,周某不遵守交通管理法规违章闯红灯,在奔跑过程中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因而撞倒凌某并致其被机动车碾压死亡;主观上,周某对被害人凌某的死亡结果属于应当预见但没有预见的过失,具有刑事归责的主观罪过,故周某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
三、周某的犯罪情节
从周某撞倒凌某到凌某被车轮碾压的整个过程均在周某视线范围内,周某理应知道其行为导致凌某摔倒并被碾压。而其在碾压事故发生后迅速驾驶电动车离开现场,表现出其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动机,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因刘某第一时间拨打了急救电话,被害人凌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不属于“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故周某的行为不属于“因逃逸致人死亡”。
综上,周某属交通肇事后逃逸,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其经警方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加之其存在认罪认罚情节,法院综合考量后对其处以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的刑罚。
编辑:刘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