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团队组成七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
该案中,被告人刘某于禁猎期内在自家果园内使用捕鸟网、电子诱捕器等工具,非法猎捕红胁绣眼鸟、红喉歌鸲、画眉、暗绿绣眼鸟、黄雀等共计40余只,出售给被告人孙某进行牟利。被告人孙某明知刘某出售鸟类系非法猎捕所得,仍予以收购,并将部分鸟类出售牟利。
经蒙阴县林业局认定,红胁绣眼鸟、红喉歌鸲和画眉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暗绿绣眼鸟和黄雀为国家“三有”保护动物。画眉、黄雀等野生鸟类,已与当地生态环境形成了相对固定的生态关系,非法捕猎行为会导致野外种群数量减少,直接影响当地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生物多样性,不利于多种群遗传多样性发展,破坏生态系统功能和平衡,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猎捕野生鸟类会破坏食物链,导致食物链产生异常变化,致使其他野生动物退化、灭绝或爆发性繁衍。
蒙阴县检察院认为,二被告人的行为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非法猎捕、买卖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和国家“三有”保护动物,破坏国家野生动物资源,致使自然生态环境平衡遭受一定程度破坏,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二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并表示自愿承担赔偿责任、公开赔礼道歉。该案将择期宣判。
近年来,蒙阴法院积极打造“法护云蒙青绿崮乡”环资审判品牌,立足审判职能,充分发挥司法保护优势,不断健全生态司法服务保障机制,以法治之力助推生态文明建设。
编辑:筱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