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3年8月,王某了解到崔某想购买414尾砂矿,遂向其宣称自己认识A省省委书记并可通过该关系从B控股集团处购买。2023年9月10日,王某与崔某签订了咨询服务合同,王某以活动关系所需经费为由陆续向崔某骗取人民币共计20万元。后崔某询问采购情况,王某伪造A省某委员会的审批函以及党委会议纪要、该委员会公章,谎称已通过A省国资委的审批。经核实,王某将诈骗所得款项全部用于偿还个人债务以及日常花销。2024年1月5日,崔某报案后公安机关立案。得知自己被网上追逃,王某于2024年1月19日向崔某退还20万元。
【判决结果】
被告人王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王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五千元。
【律师解读】
一、罪数问题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王某是构成合同诈骗罪一罪还是构成合同诈骗罪与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数罪。有观点认为王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的目的是为了实施合同诈骗,该行为应当被合同诈骗行为吸收,属于刑法上的吸收犯。吸收犯是指行为人实施了数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数个罪名之间存在吸收关系,即前行为是后行为的必经过程,后行为是前行为的当然结果,且数个行为侵犯同一法益。本案中,王某实施的合同诈骗行为与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行为之间不存在必经过程与当然后果的关系,且前述两个行为侵犯的系不同法益,故不应认定为吸收犯,而应当数罪并罚。
二、是否可以对王某适用缓刑关于缓刑的适用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犯罪情节:王某已全额退赔被害人崔某损失,降低社会危害性,虽然其触犯两个罪名,但其实施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行为的目的系为了进一步争取被害人崔某的信任,而非继续对其实施诈骗行为,亦未用于其他不法目的,可见其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悔罪表现及再犯危险:王某自侦查阶段至审判阶段,均如实供述其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悔罪表现较好,没有再犯危险。对居住社区的影响:
适用缓刑,对王某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
刑罚情节:《关于对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刑期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能否适用缓刑问题的复函》中规定,对于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的犯罪分子,只要判决执行的刑罚为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符合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案件,依法可以适用缓刑。
本案中,王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判处拘役六个月。虽然犯数罪,但以上两个罪名判决执行的刑罚分别为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能够适用缓刑。
综上,王某符合适用缓刑条件,可以对其适用缓刑。
编辑:李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