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应包括该项下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等其他与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纠纷。因此,当事人因履行装饰装修合同发生纠纷,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基本案情
北京某空间展示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2月,北京某空间展示有限公司以第三人名义与上海某薄膜发电有限公司签订《汉某芜湖体验店展厅设计规划、装修装饰合同》,约定北京某空间展示有限公司以第三人名义承接上海某薄膜发电有限公司的装修工程。北京某空间展示有限公司已依约履行合同义务,上海某薄膜发电有限公司仅支付部分工程价款。故诉至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上海某薄膜发电有限公司向北京某空间展示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价款及逾期付款利息。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以案涉《某芜湖体验店展厅设计规划、装修装饰合同》有协议管辖为由,于2019年2月14日作出(2019)皖0202民初70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处理。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认为移送不当,逐级报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协商未果,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4日作出(2020)最高法民辖93号民事裁定:本案由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审理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条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应当包括该项下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等其他与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纠纷。本案案由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属专属管辖情形,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案涉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因违反专属管辖规定而无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案涉工程位于芜湖市镜湖区长江路,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关键词:民事 装饰装修合同 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4条(本案适用的是2017年6月27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3条)
移送管辖: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2019)皖0202民初70号民事裁定(2019年2月14日)
指定管辖: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辖93号民事裁定(2020年12月24日)
编辑:刘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