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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家车跑“滴滴”出事故保险为何不理赔?

来源:法治日报 作者: 时间:2024/10/9 9:25:10

  私家车跑“滴滴”出事故保险为何不理赔
  法院:改变车辆用途须及时告知
  □ 本报记者 张雪泓
  □ 本报实习生 高  硕
  擅自将私家车变成网约车拉客,出了事故保险公司真的不用赔。近日,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办理了一起私家车跑“滴滴”发生事故产生保险纠纷的案件。法院认为,投保人在保险期间改变被保险车辆的使用性质,导致被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其未向保险公司履行法定的通知义务。保险公司拒绝赔付保险金,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去年6月,李某购买了一辆新车,并在当天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去年11月和12月,李某多次使用该车辆在滴滴平台上接单。
  12月的一天,李某送客完毕后返程。途中,为了躲避动物,加上路面积雪,车辆前部与路边树木发生碰撞,车辆受损,李某受伤。
  李某联系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但保险公司认为李某投保的车辆属于私家车,是非营运性质的投保。李某开“滴滴”的行为使车辆性质发生改变,且未通知保险人。其行为使被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发生的事故不属于保险赔偿责任,故拒绝赔偿。
  李某则认为投保时保险公司没有尽到提示告知义务,自己不是在接客或者送客途中发生事故,当时车辆属于自用范畴。保险公司应当履行保险合同,给予车辆全损处理。
  法院认为,本案涉及的保险合同是通过电子投保方式签署,在投保时不产生纸质合同。但投保人通过电子方式投保,必须按照保险公司要求在各个流程环节中在线确认保险信息及保险条款,并按照要求支付保险费,否则无法完成投保行为。在投保过程中和投保完成后,李某可随时通过收到的信息、预留的邮箱或使用的App查阅和核对保单信息及保险条款。
  经核实,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中对三者险和车损险的关键条款均以加黑显示,显然已尽到提示告知义务。而李某因未能详细阅读保险条款,并在将私家车转为营运车后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由于李某在保险期间内改变被保险车辆使用性质,导致被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李某对此未向保险公司履行法定的通知义务,保险公司拒绝赔付保险金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经法官释明,李某意识到其行为的不合理性,积极与保险公司沟通,订立了新的保险合同。最终,本案以李某撤诉结案。
  法官提示车主,在投保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实告知保险公司车辆的使用用途,改变车辆用途时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便于保险公司根据变更情况重新评估风险和保险费率,避免因未履行及时通知义务导致无法获得保险赔偿。此外,在投保车险时,车主应仔细阅读保险合同条款,特别是涉及车辆用途和责任免除的关键条款。
  对于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从事网约车业务是否在保险期间内改变被保险车辆使用性质”,本案主审法官谢颖霞分析,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网约车具有经营性质。李某从事网约车业务属于经营活动,而其投保的《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保险单》中载明被保险车辆的使用性质为“非营运”。所以,只要李某在保险期间内使用被保险车辆实际从事网约车业务,即发生被保险车辆使用性质被改变的事实。他驾驶投保车辆发生事故时,虽未在运营状态,但不影响这辆车运营性质的改变。
  谢颖霞说,单次交通事故属于偶然事件,在车损险及三者险范畴下,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主要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显著增加,应以保险期间内被保险车辆的综合使用情况为判断依据。
  为了营利,他们通过网络“盗链”技术将正版视频网站的热门视频转移到自己公司的App上播放,据检察机关审查统计,五年间非法传播视听作品8.3万部、非法收取广告费用3.92亿元——
  揭开免费看剧“真相”
  非法广告收入3.92亿元、实控涉案企业25家、向公众传播侵权视听作品8.3万部……6月14日,芝麻开门公司负责人张明(化名)因犯侵犯著作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万元;该公司高管孙冬(化名)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00万元。
  为维护公平竞争的文化市场秩序,8月15日,江苏省无锡市检察机关结合办理的这起案件,引导10余家头部网络视频公司联合发布《反“盗链”宣言》,强调尊重原创,共筑版权保护长城。
  翻开无锡市新吴区检察院办理的张明、孙冬等人侵犯著作权案的厚厚卷宗,我们得以窥视这起案件的全貌以及检察机关为打击技术型侵犯著作权犯罪付出的努力。
  “追剧神器”:5年非法传播8.3万部影视作品
  从去年开始,很多网友发现自己下载使用的、点点广告就能免费看热门剧集的“追剧神器”陆续无法使用了。这个“追剧神器”名单包括了“今日影视”“影视大全纯净版”“芝麻影视大全(影视大全高清版)”“韩剧大全”等App。
  “这些App都属于张明、孙冬等人运营的影视作品聚合平台,通过非法传播大量未经授权的影视作品,并设置广告、收取费用等方式营利。”无锡市新吴区检察院检察官助理章意解释道。
  事情还要从张明的离职创业说起。早在2017年5月,他的老东家因为战略调整将长视频业务进行剥离,成立了一家新公司。然而,作为公司长视频“影视大全”App业务负责人的张明没有如愿担任新公司CEO(首席执行官),而是被任命为COO(首席运营官),因此与公司高层产生矛盾。
  此后,张明决定另起炉灶,与老同事孙冬合作,先是借用他人公司运营长视频聚合业务,后于2017年12月成立了芝麻开门公司(化名)。其间,他们还从老东家挖人,拉起了一个包括产品总监、商务总监、运营经理、推广经理、技术经理等人在内的互联网视频团队。
  公司成立之后,张明等人主动或者被动地逐步与其他视频平台建立一定的合作关系,开展引流业务,并以多家公司的名义注册了“今日影视”“影视大全纯净版”“芝麻影视大全(影视大全高清版)”“韩剧大全”等App。
  但是芝麻开门公司很快发现,合作是有片单的,合作方网站上最新和最热的影片是不会给他们的,很多都是等过了热度之后才给他们。没有热播剧、热门综艺、热门电影就无法吸引客户,没有客户就没有广告收入。
  为了营利,张明等人一方面通过下载和上传热播剧来引流;另一方面找到南京某科技公司,购买其技术解析服务,“盗链”至头部视频网站,将这些网站的热门视频转移到自己公司的App上播放。
  这两种运营方式的效果十分显著。案发后,据检察机关统计,从2017年底至2023年1月,张明、孙冬等人共非法传播视听作品8.3万部,包括“盗链”传播视听作品7.2万余部、“下载上传”传播视听作品1.1万余部,非法广告收入达3.92亿元。其中,2018年1月1日后“盗链”传播的1.6万余部视听作品的点击量达4050亿余次,2023年1月“下载上传”传播的2000余部视听作品点击量达4800万余次。
  但芝麻开门公司的这种运营模式始终伴随着不小的争议。随着张明实际控制的公司从1家增长至25家,不仅在内部有员工质疑是不是涉嫌侵权;在外面,版权纠纷更是始终如影随形,先后发生过十几起。对此,张明的态度是只要有人起诉,就应诉、和解、赔偿,甚至在赔偿后通过与权利人公司签订合作引流协议的方式来掩盖自身的“盗链”行为。
  办理该案的新吴区检察院检察官储铭铭指出,5年间,张明、孙冬等人可谓用尽“三十六计”来遮掩侵权盗版行为,例如通过在App上伪装标记、设置浏览障碍等形式瞒天过海;通过偷梁换柱,将正版视频网站后台数据替换为自己的数据,使他人在下载正版视频网站App时,误装自己的App等。
  办案方向:穿透股权找到背后之人
  再多的花式遮掩也无法彻底掩盖侵权行为。2022年5月,某头部视频网站报案称,河南沁阳某公司开发和运营的App平台中发布了他们拥有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影视作品600余部,吸引用户观看、下载,并通过收取广告费用的形式谋取非法利益。
  2022年6月15日,无锡市公安局对该案立案侦查。考虑到该案涉及复杂的技术问题,并且涉及多个省份,无锡市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沟通,依法启动重大疑难案件听取意见机制。
  办案人员遇到的第一个麻烦是:河南沁阳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谁?检察机关建议,调查全部涉案公司股权信息、关联关系及人员架构,查明涉案人员地位作用、犯罪情节等。抽丝剥茧,穿透股权,顺藤摸瓜……办案人员很快发现张明正是背后之人,相关的公司、人员脉络也逐渐清晰。
  2023年4月12日,无锡市新吴区检察院对张明、孙冬作出批准逮捕决定。2023年12月至2024年4月,公安机关将另外13名犯罪嫌疑人移送至新吴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另案处理)。值得一提的是,这些人员大都是最初追随张明创业的老员工。
  “我们下载上传的视频应该是没有版权的,如果有版权的话我们也不用从微博或者网上另外去下了。”
  “与版权方合作的视频不如下载上传的视频热门,通过网页跳转体验感又不好,所以我们App主要靠下载上传热播剧和截流播放的形式吸引用户。”
  …………
  卷宗里30余位涉案人员的口供显示,在互联网行业摸爬滚打十几年的张明、孙冬等人,对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算得上“心知肚明”。
  办案难点:揭开“盗链”的底层技术逻辑
  “这种类型案件维权最大的难点在于‘盗链’。”在检察机关办理案件过程中,许多被侵权的头部视频网站的法务人员表示,他们对视频聚合平台猖獗的“盗链”行为感到头疼不已,一直在多方面寻求更加深入的版权保护。
  “盗链”,又称“截流播放”“深度链接”“视频解析”,指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在自己的服务器上存储内容,而是在未经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许可的情况下,通过技术手段绕过或破坏被链网站对作品采取的技术措施,抓取其服务器上的内容地址,直接在自己网站上向最终用户提供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内容。
  “从司法实践看,这类案件办理难度也很高。侵权人会利用复杂的技术手段来完成侵权行为,需要我们对相关技术有法律层面上的深刻认知,明确罪与非罪的界限。”无锡市检察院经济犯罪检察部主任孙宁说。
  因此,检察机关建议公安机关侦查阶段的主要调查内容之一就是涉案App的技术细节,包括提取客户端、作品库、后台管理系统等代码和数据,区分下载上传、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等方式,查明涉案App采用的传播手段。
  在审查起诉期间,针对“盗链”传播视听作品中的技术问题,检察机关通过听取被害单位技术专家意见,了解权利人采取的技术措施情况,邀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江苏中心提供技术协助并出具意见,明确“盗链”技术原理及实现方法。
  2024年1月10日,新吴区检察院以涉嫌侵犯著作权罪对张明、孙冬提起公诉。
  逻辑严谨的证据链、有理有据的罪名指控,将最高检要求的“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落在了实处。
  主犯张明和孙冬都在审查起诉期间就表示愿意认罪认罚,并进行了部分退赃。一审判决后,两人也都表示不再上诉。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与此同时,面对侵犯著作权产业化、链条化的特征,检察机关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据涉案人员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参与程度、主观恶性等因素,对其他涉案人员分层分类处理。对于公安机关另案移送审查起诉的13人,该院依法对犯罪情节较轻、作用不大、主动退赃退赔的部分人员作出不起诉决定,并依法开展行刑反向衔接。目前,无锡文化执法部门已对部分被不起诉人作出行政处罚。
  打击“盗链”就是保护版权
  或许有人不理解,有免费的热播剧可看不好吗?侵犯著作权为什么会被列入刑法打击的犯罪行为之内?
  7月,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在文化体制改革部分提出“加强网络空间法治建设,健全网络生态治理长效机制”,“推动文化繁荣,丰富人民精神文化生活”。
  “每一部影视作品的背后,都凝聚着无数创作者的心血。如果侵权行为持续发生,用户被截留,不浏览正版视频网站,就会导致正版视频网站流量大量损失,广告收益无法得到实现,其他相关产品和服务的销售更是无从谈起,将严重打击创作者的积极性,最终将导致整个正版视频行业的萎靡不振。观众也将无法看到优质的互联网影视产品。”新吴区检察院检察长丁宏伟说。
  事实上,在中国互联网影视行业高速发展的二十年间,司法保护从未缺位。从2016年北京市检察机关办理的“快播案”,2021年上海市检察机关办理的“人人影视字幕组侵权案”,到江苏无锡检察机关办理的这起张明、孙冬等人侵犯著作权案,检察机关始终秉承“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理念,依法打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行为。
  特别是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革命与发展,非法使用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成为侵犯著作权的新型犯罪手段。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了刑法第217条,将未经许可实施的信息网络传播作为与复制发行并列的侵犯著作权行为类型,同时列明了破坏或者规避技术措施也是犯罪行为类型。检察机关更是对上述新类型侵犯著作权犯罪行为予以了高度关注。
  “我们必须意识到,文化强国之路上,一个百花齐放、健康发展的互联网视频产业,需要法律的护航。”无锡市新吴区检察院检察长丁宏伟说。(检察日报 张羽)

编辑:诸葛丰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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