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央视《今日说法》9月23日报道:去年9月,四川巴中一家超市开展了一项促销活动,每天前一百名顾客,凭当日任意金额收银小票,可免费领取十个鸡蛋。不少中老年人天一亮便守在超市门口,只为抢占这一百个名额。84岁的杨老太在排队过程中被挤倒,最终抢救无效死亡,家属将超市方起诉至法院。法院经过二审,判决老人自担责7成,超市担三成。
2023年9月5日早晨,原告林某、林某某的祖母杨某某到南江县某购物超市门外,排队参加该超市组织的“每天前100名顾客凭当日任意金额收银小票免费领取鸡蛋10个”的活动。因未到超市营业时间(上午8点),杨某某遂与其他数十名顾客自发在超市门外排队等候超市开门营业。7时11分,在超市部分工作人员开门做营业准备时发生人群拥挤事件,杨某某被所站队列前面的人群向后推挤仰面倒地,致头部摔伤,经医院抢救,于同月10日宣布临床死亡,产生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16584.1元。后双方就赔偿责任无法协商一致,老人家属遂诉至南江法院。
超市负责人表示,老人受伤纯属意外,事故发生在开业之前,而且是在外面的公众场所,是个别人不文明的行为导致现场拥挤引发事故。杨某某自身年龄大了容易摔倒,根本不应该参加这样的活动。超市没有半点责任,还以借的名义给了杨某某家人2万元。
南江法院审理查明,本案中,虽受害人杨某某排队地点在超市门外且在超市营业时间之前,但基于超市地理位置的限制,在超市门外排队的群众其目的就是为了参加超市组织的抢购活动。而且,在营业时间之前排队亦是因为超市组织的本次促销活动仅限前100名消费者享有购物优惠,故而,受害人杨某某排队的地点及时间符合常理,被告某购物超市应当预料到此种情形的发生并履行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与此同时,受害人杨某某时年已满84周岁,应当预见在拥挤的队列中参与抢购可能存在的危险性,自身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故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较大的责任。
最终,法院酌定杨某某死亡的经济损失,由超市方承担30%赔偿责任,即94975.23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合计99975.23元,原告林某、林某某(杨某某孙子、孙女)自负70%责任即221608.87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维持原判。
法官就此提醒:依据《民法典》规定,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是超市、宾馆等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尽的法定义务,管理者因违反该义务导致消费者遭受侵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对于消费者,特别是老年群体,应当对自身条件及所处环境有相应的判断,且须格外注意自身安全。
老人的家属在接受采访时也表示,商家促销一定要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同时也提醒老人,“不该凑的热闹千万不要去凑!”
编辑:诸葛丰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