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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酒后滑倒被地面强碱性溶液烧伤,致十级伤残,法院:饭店承担70%责任

来源:扬子晚报 作者: 时间:2024/9/12 15:23:01

顾客在饭店吃饭饮酒,上厕所时不慎滑倒,被员工清拖地面使用的强碱性溶液造成臀部烧伤5%,构成十级伤残。对此,饭店是否应该对顾客进行赔偿,又该赔偿多少比例?日前,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事发时,刘某与几名好友在饭店吃饭,凌晨起身上厕所时,在服务员使用强碱性溶液刷洗过的地面滑倒。

刘某被送至医院治疗,经诊断其臀部烧伤5%,医院对其进行了植皮手术。经鉴定,刘某构成十级伤残。饭店向刘某赔偿3万余元,但因双方就剩余赔偿金额未能协商一致,于是刘某将饭店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16万余元。

庭审中,被告饭店辩称,刘某摔倒是其饮酒过多所致。饭店还称,按照正常路线,刘某从吃饭的位置到厕所是不经过员工打扫卫生的区域的,所以刘某摔倒的主要原因是其自身未尽到注意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因饭店员工在营业时间内用强碱性溶液清拖地面,导致刘某在内部通行时摔倒在地。尽管饭店抗辩称按正常路线,刘某从其就餐餐桌处前往卫生间不应经过员工打扫区域,但对就餐客人而言,认为大厅内所有区域均可正常通行应属正当。饭店作为经营者,员工在营业时间使用强腐蚀性的液体时未能放置警示标志,且清扫时未能提醒客人远离周边,对消费者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因此,饭店应对刘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同时认为,刘某在事发时有饮酒。通常饮酒后,酒精对大脑有麻醉作用,会影响人的反应力、控制力。结合饭店实景照片及刘某在庭审中的陈述,尽管刘某当天饮酒不多,但其在事发经过时就看到饭店员工正在拖地,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注意脚下湿滑且注意避让,对自身人身安全尽到一定注意义务。故刘某的受伤,与其自身缺乏安全防范意识有一定关联,其对伤害结果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综合本案案情,根据双方的过错责任大小,清江浦法院一审判决由原告刘某自行承担30%责任,被告饭店承担70%责任。一审判决后,双方未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经营者应尽力为消费者营造良好、安全的消费环境。在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区域采取必要合理的防范、警示措施,确保经营场所内无安全隐患。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每个人都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都应当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有最高注意义务。

编辑:唐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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