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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案五年三审,检察院为何撤诉?

来源:警视在线 作者: 时间:2024/9/10 9:35:37

【案情简介】              

2020年8月,田某与朋友刘某吃烧烤喝酒至凌晨三点,刘某酒后开车撞到前方车辆。商量事故责任时,被撞车主李某发现刘某酒后驾驶,遂索赔五万,双方为此发生争执。报警后警察王某处理此事。因办案交警不听刘某辩解,为此与刘某发生推搡。此外,在交警王某一人出警的情况下,对刘某的血样进行采集、封装、送检,公安机关委托的鉴定机构依据该血样作出了血液酒精鉴定意见。检察院依据该鉴定意见认为刘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发回原审法院后,检察院对刘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发回原审法院作出同意检察院撤诉的裁定书。【律师解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简称《意见》)第九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应当予以排除:

(一)血液样本提取、封装、保管不规范的;

(二)未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送检、出具鉴定意见的;

(三)鉴定过程未按规定同步录音录像的;

(四)存在其他瑕疵或者不规范的取证行为的。刑事辩护律师,需要储备足够的刑事辩护知识和经验,阅卷时要悉心甄选出对被告人有利的询问笔录和证据材料。

本案中,张学研律师接手案件后,先去法院调取、查阅本案全部卷宗和录像视频资料,在十多次反复查阅卷宗中,发现公安机关提交的抽血、送检视频,以及在镜子中反映的都是警察一人出警,终于查到了本案辩护争议焦点及存在的问题:

一是本案是违规一人出警;

二是对被告人抽血后未按照公安部规定及时封装;

三是违规一人送检血样;四是鉴定报告依据该送检的血样作出,不能排除送检的血样被污染或被调换的可能,应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一审辩护策略:

从证据辩护入手,因为本案血液提取、封装、送检过程中,在程序上存在严重瑕疵,无法排除合理怀疑,据此出具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证据,以此申请非法证据排除、庭前会议,继而提出程序辩护、实体辩护。

二审辩护策略:律师多次去找二审法院的主审法官沟通并提交书面材料,着重提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存在的问题,其中包括一审法院不将重要的视频证据移送二审法院,在交警严重违反程序性规定的情况下,就采纳了依据该送检的血样作出的鉴定结论证据。最终,二审法官采纳了律师的二审辩护意见,裁定撤销一审原判,发回重审。

发回原审法院重审辩护策略:

律师坚持对交警违规,因此鉴定意见应当依法排除的诉讼策略。庭审后,一审法院就该案是否可以采纳或排除该血样鉴定报告召开审判委员会会议,最终根据《意见》第九条规定认为该血样鉴定报告应当依法予以排除,建议检察院依法补充证据,如不能补充证据建议撤诉。最终检察院同意撤诉。法院依法裁定准许。

律师办案经验总结:

危险驾驶案件,要着重寻求证据突破。

一、对公安机关在血液采集、封装、运输程序是否合法,导致送检证据有无瑕疵,是否存在送检血样被污染或调换的可能性,依法提出依据该血样作出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二、出具鉴定意见单位是否属于市一级司法鉴定机构,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市一级司法鉴定机关才有资格做出鉴定结论。

三、出具鉴定意见报告的人是否有鉴定资格?是否在在有效范围内?

四、在检察院公诉阶段,如有以上问题存在,辩护律师可以书面申请检察院依法作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不起诉决定;

五、在法院审理阶段,如有以上问题,辩护律师应当先依法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召开庭前前会议,后再审判开庭时请求法院依法排除非法证据,申请法院作出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

编辑:庄清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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