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顿、未经备案、诱导下载…手机厂商拦截第三方应用下载乱象频发,上海消保部门发出呼吁
东方网记者程琦8月22日报道:频繁弹出允许安装窗口或风险提示、长时间风险检测并跳转推荐的类似应用、安全模式下要求用户授权或密码验证……
随着移动互联网技术的不断进步,智能手机已深度融入现代人的日常生活,成为社交、购物、娱乐和信息获取的重要工具。更确切地说,是智能手机中安装的各类应用软件(APP)在发挥着这些具体功能。
然而,许多消费者在使用安卓系统上的第三方应用商店下载安装APP时,却遇到上述诸多问题。
为了更好保障手机应用软件市场的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基金会发出呼吁:有关部门进一步关注当前应用软件下载中的种种现象和问题,明确APP安全审查责任主体,为消费者带来更有获得感、满足感、幸福感的消费环境和消费体验。
乱象:“卡顿”、“未经备案”、“诱导下载”
当前我国智能手机使用占比最高的是安卓系统。该系统的应用软件下载来源主要有两种:一是手机品牌自带的应用商店,二是由手机品牌之外的第三方来提供软件下载服务,即所谓的第三方应用商店,如豌豆荚、360手机助手、腾讯应用宝、百度手机助手等。
虽然安卓系统的应用软件下载渠道不止一种,但根据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基金会的调查,当前消费者在日常使用第三方应用商店下载安装APP时主要遇到以下三种场景。
场景一:频繁弹出允许安装窗口或风险提示。当软件下载自第三方应用商店,进入系统安装页面前,手机频繁弹窗询问是否允许该软件安装,或弹窗进行风险提示,其中不乏“卡顿”、“未经备案”、“诱导下载”等可能造成消费者心理恐慌的字眼。当消费者多次从同一个第三方应用商店下载安装APP时,会触发“频繁安装提醒”,需用户完成额外的验证操作。
场景二:长时间风险检测,并跳转推荐的类似应用。对下载自第三方应用商店的软件进行长时间“扫描”或“风险监测”,期间软件操作按钮置灰不可点,无法跳过扫描或取消安装,同时在系统安装页面出现“您可能还喜欢”字样并品牌应用市场内的相似功能应用软件,引导跳转至手机品牌自带的应用市场。
场景三:安全模式下要求用户授权或密码验证。当消费者在安全模式下从第三方应用商店下载软件时,手机会反复需要用户授权并输入开机密码、系统密码或身份信息,甚至可能还需要完成短信验证等一系列繁琐操作,方可完成下载。更有甚者,在部分情况下,开启安全守护的增强模式后,第三方应用商店下载的APP会被直接判定为存在风险并直接强制跳转至手机厂商的应用商店的相同或类似软件下载安装页面。
专家观点:涉嫌违反不正当竞争法
为了进一步提升对手机应用软件下载市场乱象的关注和研究,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近日,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基金会邀请相关专家召开手机应用软件市场公平竞争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问题研讨会。
专家指出,以设置多重操作步骤、提示用语、选项等违背用户意愿和选择权、增加操作复杂性、破坏使用连贯性的方式妨碍第三方应用商店软件下载或接入、插入导流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是非常典型的利用技术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第三项里面明确提到:经营者不得利用网络传播含有虚假或误导信息的风险提示。假如第三方应用商店和手机品牌自带的应用商店在安全性上没有明显差异,手机厂商做出了安全风险提示,其行为一定程度上就构成对第三方应用市场安全性上的负面评价,评价标准和规则是不客观、不合理的,同时,因手机厂商自带的应用软件市场与第三方应用市场提供的均为APP下载服务,在该领域属同业竞争,上述不客观、不合理的评价对竞争者的商誉造成了负面影响,可能构成商业诋毁行为。
此外,拦截本质上是一种流量劫持行为。当前的手机APP下载市场,本质上是一种流量经济市场,其收益与用户人数、软件下载量直接挂钩,因此手机厂商对第三方应用商店下载安装APP的拦截行为,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引流,也就是流量劫持。消费者因不正当拦截或繁琐操作转向品牌自带商店,从形式上来看是用户自己通过操作触发了跳转。但实质上,可能是以侵害用户对软件安全性知情权或者增加操作繁琐性的方式实施的不当干扰导致的结果,该结果违背了用户的自由意志,使其做出与原本决定相悖的行为,最终被迫妥协使手机厂商达成流量劫持的目的。
呼吁:明确APP安全审查责任主体
为了更好保障手机应用软件市场的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对此,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基金会呼吁有关部门进一步关注当前应用软件下载中的种种现象和问题,明确APP安全审查责任主体,为消费者带来更有获得感、满足感、幸福感的消费环境和消费体验。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基金会认为:首先,手机根权限不应作为竞争的技术手段。从技术本身来看,系统根权限可以对手机系统文件或者设置执行读写、修改等操作,也被称为超级用户权限,是影响手机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重要因素。因此,根权限不能随意向第三方开放本身没有问题,但作为系统提供者的厂商不能利用手中的“root权限”对来源于其他渠道的软件进行不合理限制,从而将其“武器化”作为一种竞争手段使用。不仅会阻碍应用软件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技术发展,最终也将妨碍消费者多样化的选择需求,影响消费体验。
其次,竞争行为不得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从市场竞争的角度来看,应用软件下载使用本质上是一种服务消费。手机厂商与第三方应用商同为服务提供者,双方在市场中的地位应当是平等的,为消费者提供服务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义务也应当相同。也就是说,出于对消费者信息安全考虑,给出安全提示以降低风险的行为本身是合理的,但提示本身不应反复出现或无法绕过,从而避免此种竞争行为事实上成为手机厂商利用自身技术优势为其他经营者提供服务设置障碍,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再次,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角度来看,手机应用软件下载的安全提示信息判断标准通常不会明确告知。消费者无法得知此类提示信息是基于技术安全性检测后给出的,还是仅仅通过识别下载来源而发出的针对非品牌应用商店软件的统一提示。因此,消费者无法客观判断第三方应用软件安全性的真实情况,最终可能不得不放弃第三方渠道。事实上,消费者有权知晓其购买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这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明确赋予消费者的法定知情权。
此外,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十一条也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强制或变相强制消费者接收服务,限制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标准不明的安全提示变相传达了“其他渠道的手机应用软件存在安全风险”的信息,可能误导或影响消费者的选择,使《消法》和《实施条例》所赋予的选择权无法得到充分行使。
编辑:诸葛丰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