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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未取得毕业证 打工被否定劳动关系

来源:中工网-工人日报 作者:刘旭 时间:2024/8/23 9:30:40

未取得毕业证的学生入职企业后签订实习期劳务协议,双方算不算劳动关系?近日,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劳动争议多元调处中心调处了这样一起劳动争议案件。

【案情回顾】

小丁于2024年6月在校期间自己通过网络招聘入职某教育机构从事教培工作,双方约定月工资3000元加课程绩效工资,入职后企业方以其尚未取得毕业证书仍是学生为由与小丁签订了一份为期两个月的实习期劳务协议。7月13日该机构以小丁多次与上级领导发生口角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将其解雇,小丁与企业方沟通要求支付辞退前的工资并给予赔偿,双方始终未达成一致意见。

7月15日,小丁来到沈阳市皇姑区劳动争议多元调处中心,向调解中心的工作人员倾诉自己在就业中遇到的情况并要求该企业支付离职工资、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违法辞退赔偿金共计8000元。

【调处过程】

此案件由调处中心调解员全程调解,小丁向调处中心提交了申请书及证据材料,其中包含了小丁在该机构的工作照、考勤记录、辞退通知书等书面材料证明其从入职到离职的全过程。

接到案件后调解员从企业方了解到,小丁确曾在该企业工作过一个月,但入职时是以在校学生身份进行的实习工作,且企业与小丁签订了为期两个月的实习期劳务协议,小丁在工作中多次与企业方领导发生冲突不服从工作安排。

调解过程中,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调解员耐心运用相关法律条文引导企业方履行支付义务,讲明了即将毕业的大中专院校学生具有劳动主体资格。

【调处结果】

最终,双方争议事实达成一致意见,对于尚未结清的工资,企业方愿一次性支付5000元,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对该协议进行司法确认并出具裁定书。

【以案说法】

依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该规定针对的是学生仍以在校学习为主,不以就业为目的,利用业余时间进行社会实践、打工以补贴学费、生活费的情形,没有否定在校生的劳动权利,也不能推定出在校生不具备劳动关系主体资格的结论。

即将毕业的大中专院校学生具有其特殊性,其在完成毕业实习之后,以就业为目的专门提供劳动、获取报酬。实习结束后,他们继续留在实习单位工作,因实习教学计划结束,此时用工单位不再是实习单位,也不属于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在此情况下,即将毕业的大中专院校学生具有劳动主体资格。

恰逢在校学生毕业季、就业实习季,大批的学生褪去在校学生身份步入职场,提醒职场新人们,在工作中要留意用人单位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是否违法收取保证金押金、是否缴纳社会保险等。当侵权行为产生时要做好一定的防范,注意保留相应的证据以备发生纠纷时能够很好地维护应有的合法权益。

编辑:唐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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