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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域海域破坏海洋资源案这样突破

来源:正义网 作者:郭树合 崔梦丽 时间:2024/8/16 9:57:26

随捕捞船出海,“精明渔头”获罪并被判民事赔偿——

跨省域海域破坏海洋资源案这样突破

2023年7月,公益诉讼起诉人宣读起诉书。

2024年4月,青岛市检察院、舟山市检察院联合青岛海事法院、宁波海事法院建立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跨区域协作机制。

“以为躲在后面收购非法捕捞的渔获物,就不会出事,没想到代价竟然这么大。”吴某后悔地说道。日前,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吴某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万元。

吴某原是浙江省舟山市沈家门街道的一名渔民,考虑到收购渔获物赚得更多,他就转行成了沈家门街道“有名”的渔获物收购者。那他怎么会触碰“法网”?

01 跨省域、跨海域独立调查取证

2022年2月至4月,被告人李某和朱某分别驾驶浙普渔船,从沈家门码头出发,到黄海江苏省、山东省C1渔区进行跨海域捕捞(涉案捕捞许可证核准的捕捞区域是东海浙江省C2渔区)。两人使用电鱼方法和小于规定网目尺寸的网具,分别捕捞渔获物10万余斤,销售金额共计100万余元。2022年4月3日,两人被海警当场抓获,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公安机关将两人涉嫌犯罪案件同时移送检察机关后,青岛市市南区检察院考虑到两人非法捕捞时间长、渔获物数量大,严重破坏海洋生态,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需承担民事责任,分别进行民事公益诉讼立案。由于两人涉及跨省域、跨海域破坏海洋资源,案件存在生态修复难题,青岛市检察院决定对两人刑事案件和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均提级办理,并从两级院抽调业务骨干组成公益诉讼办案组。

“他们是如何做到在两个月内,从东海到黄海,跨越浙江、江苏、山东三个省,持续非法捕捞的?他们捕捞的渔获物是如何卖掉的?在不靠岸的情况下,他们在海上的生活补给品从何而来?”带着这些疑问,办案组开启了跨省域、跨海域独立调查取证工作。

办案组询问李某、朱某时,他们道出了心中的不满和疑惑:“我们触犯了法律我们认错,可是他跟我们一起出海,他是‘渔头’,为什么不用承担任何责任?”朱某、李某口中的他,就是吴某。就此,办案组通过网络对远在浙江舟山的吴某进行询问,但吴某否认自己参与了朱某、李某的非法捕捞行为。办案组奔赴舟山,在舟山市检察院的配合下,见到了吴某。这一次,吴某承认了其和朱某、李某一同出海,第一时间收购渔获物的事实,但辩解说不知道对方是非法捕捞。

为进一步查明真相,办案组一方面寻求技术支持,前往山东海事局调取案发船舶北斗航行轨迹,证实涉案捕捞船和吴某的收购船同时出海,吴某的收购船多次回码头售卖渔获物;另一方面走访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海洋与渔业局等行政机关和涉案收购船船员及沈家门街道渔民等,具体了解涉案捕捞许可证的范围、作业方式和时间等,查明吴某在成为渔获物收购者之前的十多年一直从事捕捞业,其收购渔获物的一个特点就是,随捕捞船出海以便及时上船收购。吴某上船收购时,可以看到捕捞船上的电捕渔具和渔网。

02 依法追加民事被告并移送刑事侦查

尽管吴某声称自己不知道收购的渔获物系非法捕捞所得,但案件证据确凿:在李某和朱某非法捕捞期间,吴某和其雇用的船员驾驶渔船随同出海。每次李某或朱某捕捞一结束,吴某就及时上船收购对方的渔获物,再到青岛沙子口码头进行贩卖。其间,吴某支付收购款100万余元,并给李某和朱某的捕捞船提供必要补给品。

经检察机关委托第三方进行鉴定,李某、朱某非法捕捞造成的海洋生态损失约为312万元。对此,李某和朱某同意赔偿,但吴某拒绝赔偿。

“非法捕捞者、违法收购者之间存在相互利用、彼此支持的行为,三人均为民事侵权案件适格被告。”办案组意见一致。2023年3月,青岛市检察院将三人起诉至青岛海事法院。经审理,青岛海事法院支持检察机关诉求,三人需支付312万元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为斩断非法捕捞的利益链条,办案组将吴某涉嫌犯罪的线索依法移送至中国海警局直属第六局,并将相关材料一并移送。后来,市南区检察院对吴某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诉。日前,吴某被市南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万元。此外,办案组将发现的出售禁用渔具等违法行为线索同步移送至舟山市普陀区检察院审查处理,目前该线索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依法独立调查取证让每个参与主体都受到法律追究,实现‘违法必制裁’,既提升了办案质效,也为类似案件的办理提供了思路。”办案组检察官刘凌云说。

03 建立机制强化海洋跨区域协作保护

为有效修复生态,青岛市检察院在办理李某、朱某涉嫌犯罪案件时,在青岛市中级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和本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前,引导李某、朱某自愿缴纳修复保证金。据此,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青岛市中级法院分别判决李某、朱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从宽判处两人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在缓刑考验期间禁止从事捕捞业。

刘凌云认为,根据民法典确定的生态修复为先原则,公益诉讼的价值不只在于让侵权人缴纳赔偿费用,更重要的是要切实将赔偿费用用于生态修复。在办理李某等三人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青岛市、市南区两级检察院召集青岛海事法院和青岛海洋地质研究所、青岛市海洋发展局、中国海洋大学等单位的海洋专家学者,召开“海洋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替代性修复研讨会”,共同就海洋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的措施、跨海域联合保护海洋及具体修复方案等进行研讨。最终,大家一致同意,根据青岛沿线及黄海海域特点,联合江浙地区海洋发展部门,开展以增殖放流本地原生物种为主,以种植海草床、建设滨海公园、整治海岸带环境等多种方式为辅的跨省域、跨海域替代性修复。

据悉,这是2022年以来青岛市检察院协同浙江宁波、舟山等地司法机关办理的7起跨省海洋案件之一。近年来,非法盗采海砂、非法捕捞等涉海案件频发,并呈现出跨海域、跨区域、团伙化特点,侵权人分工协作,形成“组织者+实施者”“捕捞者+收购者”等编辑:共同侵权模式,对海洋资源和海洋生态环境造成极大破坏。针对以上特点,为进一步强化海洋跨区域协作保护,今年4月9日,青岛市检察院、舟山市检察院联合青岛海事法院、宁波海事法院建立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跨区域协作机制,一方面聚焦形成司法合力,共建跨区域海洋检察、海事审判交流会商机制,推动协作领域由刑事、公益诉讼案件向民商事案件延伸;另一方面聚焦海洋人才建设,建立跨区域专家共享机制,首批选聘了两省20名专家学者担任专家智库成员,切实提升跨区域涉海案件办理的规范化、专业化水平,推动协作内容由资源共享向优势互补、双赢多赢共赢扩展。

编辑:吴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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