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曾是一名空乘,为了倒航班时差,在他人推荐下尝试服用了氟硝西泮。氟硝西泮俗称“蓝精灵”,具有镇静和催眠作用。在此之后张某逐渐对这种药物产生依赖性。由于氟硝西泮在我国被列为管制类精神药品,正常渠道无法购买,因此张某后来便通过海外代购购买氟硝西泮,并与其他物品混同,以国际快递或境外人员入境携带等方式运抵境内。2023年9月27日,北京公安机关在张某的住处扣押一粒蓝色药片,经鉴定成分为氟硝西泮。2024年6月26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当庭宣判。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走私毒品氟硝西泮,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张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以走私毒品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该案件判决已于近日生效。
编辑:吴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