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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文体活动中受伤,培训机构能靠“自甘风险”免责吗?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作者:张蕾 伍颖欣 时间:2024/8/1 10:29:42

暑期“培训热”,安全第一位。进入暑假后,不少孩子都参与了文体培训、体育运动、外出游学等活动。然而记者注意到,在参与活动的过程中,因为孩子意外受伤引发的纠纷也频频出现。

家长事后追责时,一些培训机构或活动组织者拿出《民法典》中的“文体活动自甘风险”来免责。但法律界人士明确指出,“自甘风险”条款不能代表活动组织者“一点儿没责任”。

11岁女孩学花滑骨折 风险自担?

市民李女士在校外给11岁的女儿琳琳(化名)报名了花滑训练。谁知在一次训练中,琳琳摔倒,导致右股骨干骨折。

李女士认为,女儿受伤是因为教练指导错误造成的,因此向培训机构提出索赔,包括医疗费、精神损失费、残疾赔偿金等在内共计32万余元。

为琳琳提供培训服务的是一家体育文化公司。纠纷发生后,该机构提出,琳琳摔倒受伤是在她进行热身活动时,因动作落地后不稳失去平衡所致,没有受到任何外界干扰。发现异常后,教练及时通知了家长,并拨打120将琳琳送往医院救治。教练和培训机构不存在任何过错。

同时,该机构认为,滑冰运动属于具有一定高风险的体育活动,琳琳及其家长是自愿参加,“自甘风险”,无论是教练还是培训机构对损害的发生均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所以应由琳琳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记者注意到,此前也有一位家长在社交平台分享了孩子去年暑假参加夏令营时背部受伤的情况。在孩子玩耍时,被活动区内的一张桌子划伤了背部,留下了6厘米长的伤痕。带孩子就医后,医生表示伤口很深,会留下疤痕。如今距离事发快一年了,孩子的伤疤依然清晰可见。家长想要得到适当赔偿,但在与活动组织者交涉过程中却深感维权不易,“对方说这是轻微剐蹭,受伤很正常。还说‘怕受伤别参加’。”

“自甘风险”是个什么条款?

被培训机构或者活动组织者拿来当作挡箭牌的“自甘风险”条款,到底是什么呢?

据记者查询,《民法典》第1176条明确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除外。

北京京臻律师事务所律师宋刚明告诉记者,“自甘风险”是《民法典》新创设的规则。指的是在文体活动中,规则允许合理的身体接触甚至碰撞;参加者明知道有风险,却又自愿去冒风险,那么当风险出现的时候,就不应再向其他参加者追责。

“《民法典》施行前,由于缺乏明确和统一的法律规定,遇到此类情况时,出现过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有的法院因活动中的某人受伤,而判决与其共同参加活动的人按照人道主义补偿承担责任。这种‘和稀泥’式判决,往往会牵扯无辜。‘自甘风险’原则正是对这种情况的合理纠偏,让法、理、情更相融相通。”宋刚明说。

在一起“自甘风险”的典型案例中,8名小孩在空地上自发进行了一场足球赛。比赛中,小龚(化名)为接住他人踢向空中的球,调整站位并微微跳起;与此同时,小蔡(化名)为躲避该球,在小龚背后原地下蹲。随后,小龚右脚被小蔡绊到摔倒在地,压伤小蔡右手,导致小蔡右肱骨外踝骨折。事后,小蔡将小龚诉至法院,索赔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5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足球活动规则允许合理的身体接触甚至碰撞,参与者在参与活动过程中即处于身体碰撞和损害的危险之中。考虑到双方当事人事发时虽为未成年人,但已年满8周岁,对于参与足球活动潜在的危险和损害具有预见和认知能力。因此,法院认定小蔡参与足球活动属于“自甘风险”行为,驳回了小蔡的诉讼请求。

宋刚明介绍,“自甘风险”的规定,体现了尊重个体自由、合理分配风险责任的理念,有利于促进全民理性、积极地参加文体活动。

“自甘风险”不适用培训机构

朝阳法院法官韩龙强调,具有经营性质的培训机构以及文体活动的组织者,是被排除在“自甘风险”条款适用主体之外的。

在琳琳花滑受伤一案的判决中,朝阳法院明确指出,“自甘风险”规则适用于自然人自愿参加文体活动且在活动期间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情形。该规定未将“自甘风险”规则的适用范围扩展至文体活动的培训、学习阶段,且对于如花样滑冰等具有一定危险性的体育活动,若在培训、学习阶段即适用“自甘风险”规则,免除培训机构的教育、管理职责,显然不利于学员的权利保护,亦不利于相关运动的发扬、发展。

鉴于琳琳受伤所发生的情境是在培训机构学习、练习花样滑冰的过程中,被告用“自甘风险”规则进行抗辩,法院未予采纳。朝阳法院近日对这起案件作出判决,认定被告公司未尽到充分的教育、管理职责,事发后未妥善处理伤情,应承担80%的责任。判决该公司赔偿琳琳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8万余元。

韩龙告诉记者,幼儿园、学校或社会上的教育、培训机构,如学生或学员在接受教育、培训期间受到损害,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或补充责任。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文体活动的组织者,对活动参与者也有严格谨慎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活动组织者应根据活动的危险性等具体情况,尽到相适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保障活动场地安全、提供必要的安全设施、活动风险提醒和警示、必要的应急措施等。

经营场所同样不适用“自甘风险”

去年暑假,7岁的小枫(化名)在妈妈带领下到游乐场游玩。由于大人进场要另外购票,家长便只给小枫买了门票,让她独自进场。谁知在玩蹦床时,小枫突然失去平衡并摔倒在地,导致骨折,被判定为十级伤残。

监控视频显示,小枫摔倒时,蹦床周围没有任何防护措施,也没有工作人员提供帮助,小枫站起走出游乐场告诉妈妈后,才得到救治。

法院认为,游乐场经营者在明知场内含有蹦床等存在危险项目的情况下,未要求家长陪同小孩进入,也未在小枫玩耍时安排工作人员进行看护,经营者未能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存在重大过错。

法院同时指出,小枫妈妈在明知可以陪同进入的情况下未能陪同,也没有询问核实现场是否有工作人员照看,而是直接让小枫独自进场玩蹦床这类具有安全风险的游戏项目,未能履行好监护责任,也应承担一定责任。后法院依法判决涉案游乐场按70%的责任比例赔偿小枫各项损失共计10万元。

韩龙法官指出,文体活动的经营类场所同样不能适用“自甘风险”条款来免责。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韩龙表示,“自甘风险”不能减免经营者的安全保障责任,具有一定风险活动的经营方要明确管理规范,对活动中存在的风险进行培训指导,加强活动现场管理,并采取安全有效措施避免损害发生,切忌因为“自甘风险”规则而放松安全管理。

其他参加者特定条件下可免责

“‘自甘风险’条款主要适用于文体活动的其他参加者。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其他参加者可以以‘自甘风险’来免责。”

宋刚明律师介绍,首先,参加的活动须是文体活动,主要包括三大类:足球、篮球、羽毛球等激烈的对抗性运动比赛;探险、极限运动等存在较高风险的冒险类活动;以及轮滑、研学、自助游等对抗性较少、风险系数较低的文化娱乐类活动。

此外,受害人须明知文体活动具有风险仍然自愿参加,且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其他参加者可以免责。“在这类活动中,受害人对于自己参加的活动可能导致的危害结果是明知的,并且能够合理评价此种危害的性质。同时,受害人可以认识到该风险现实化的可能性,但是对于风险可能会造成多大损害以及发生损害的概率是不确定的。”宋刚明表示,判断自甘风险的“明知”,还需结合受害人的年龄、精神状况等因素综合考虑。

需要强调的是,若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不能免责。

提醒:活动参加者和组织者都要有风险意识

“自甘风险”规则对于促进文体活动、增强人民体质,尤其是提高广大青少年的身体素质具有重要意义。

韩龙法官也提醒,在活动时,参加者要注意自身能力和安全,在活动前要充分识别活动的风险系数,正确判断自身的技术能力以及身体状况,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

对于活动的组织者来说,应当注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或教育管理职责,明确活动预案,强化风险意识,保障场地各方面安全;根据活动情况规范签署协议,注意对活动参与者的培训指导、风险提示及现场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损害发生。

组织者对未成年人群体更要加强关注,对其参与活动的项目进行风险评估,严格落实准入标准,执行完善的安全保障措施。

编辑:吴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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