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运救灾物资后发病
认定工伤艰难
2021年7月,河南省某市遭遇罕见的特大暴雨灾害,该市某局机关服务中心职工杨某积极报名参加抢险突击队。7月25日早上,杨某帮助抢运救灾物资,辛苦工作到14时30分左右,返回单位待命。然而,意外就在半小时后发生,杨某在办公室突然摔倒昏迷,入院被诊断为脑干出血。7月30日11时20分,杨某呼吸心跳停止,被宣布临床死亡。
2021年8月20日,杨某所在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然而,当地人社局却认为,杨某的抢救时间超过了48小时,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规定,遂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丈夫在抢险救援过程中突发疾病,现在不仅人没了,高昂的医疗费用也报不了。”杨某的妻子张某不服该决定,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法院一审判决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人社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人社局不服提起上诉。法院二审认为,病历中缺乏杨某在抢救48小时内出现脑死亡临床判断标准的意见,在案证据无法证实杨某在抢救48小时内已经脑死亡,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张某申请再审被驳回,无奈之下张某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申请检察监督
技术性证据审查还原真相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该案工伤成功认定的关键,在于找到证据证明杨某在48小时内已经脑死亡。为此,承办检察官听取当事人意见、走访杨某的主治医生及医院病案科工作人员,在查看完杨某住院期间共形成332页病历资料后,初步判断杨某入院抢救48小时内的临床表现基本符合脑死亡的先决条件和临床判定标准。为准确认定杨某脑死亡的时间,还需要专业医学诊断意见作支撑,该院遂委托检察技术部门进行技术性证据审查。
检察技术部门在全市范围内选聘5名资深神经医学专家,对杨某全部住院病历资料进行专门审查,并形成会诊意见,一致认为:杨某因脑干出血破入脑室引起深度昏迷,具有不可逆性,自2021年7月25日21时22分至宣布临床死亡,临床表现为深昏迷(格拉斯哥昏迷指数为3分)、脑干反射消失、无自主呼吸,符合脑死亡的先决条件和临床判定标准;虽然杨某尸体不复存在,已不具备确认实验及司法鉴定条件,但综合分析病历资料,并结合主治医生建议杨某家属捐献杨某肝脏的事实,可以得出“杨某入院抢救48小时内脑死亡已经发生”的诊断结论。
在此基础上,该院检察技术部门对专家会诊意见进行鉴别和判断,出具技术审查意见认为:杨某2021年7月25日16时30分入院,后经两次开颅手术,仍存在不可逆昏迷;7月27日9时30分,杨某病程记录记载自主呼吸消失,瞳孔散大,临床诊断为脑干出血、脑疝、脑干功能衰竭,根据病历资料分析,可以判定杨某入院抢救48小时内脑死亡已经发生。
检察院认为,杨某在入院48小时内脑死亡已经发生,采用脑死亡标准认定杨某死亡时间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精神,杨某符合视同工伤条件,遂向某市中级法院制发再审检察建议。2023年10月,该市中级法院裁定再审本案。
2024年3月5日,该法院再审认为,杨某在抗洪救灾过程中因天气炎热、劳累过度而突发疾病,入院抢救48小时以内脑死亡已经出现,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视同工伤条件,判决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2024年4月7日,人社局根据再审判决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
编辑:庄清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