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8年9月,王某、姚某等8人组成销售团队,售卖某楼盘房屋,因此获得的销售佣金、居间费等近两千万元。
2020年3月,由于该楼盘未取得任何土地使用和建设规划等资质,全部为违法建筑,开发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被刑事立案;王某、姚某等8人作为同案犯被羁押,后被取保候审。2023年,法院判决该公司犯非法经营罪,处以罚款;相关负责人处以有期徒刑5年。同期,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8人向县检察院出具不起诉建议书,后县检察院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
2024年初,对于王某、姚某等8人的销售组织未取得相应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的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此时距案发时间已超过5年。王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前述决定。
【判决结果】
法院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解读】
2004年12月24日,全国人大法工委作出的《关于提请明确对行政处罚追诉时效“二年未被发现”认定问题的函的研究意见》(法工委复字〔2004〕27号)提到,“司法部:你处送来的关于提请明确对行政处罚追诉时效‘二年未被发现’认定问题的函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部的意见。”据此,对于“发现主体”应当进行扩大解释,即所有行使社会公权力的机关。虽然该意见仅针对律师管理,但有关“发现”的理解已广泛应用于其他行政执法领域并被司法实践认可。
本案中,王某、姚某等8人销售组织在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形下,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行为发生在两年内,即2020年3月,已被公安机关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立案侦查。违法行为认定在被发现的2020年3月,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处罚时效的规定,因此相关监管部门可以对其进行处罚。
笔者注:本案为重大行政案件且未结案,时间、地点、人物均经过改编,仅用于业务交流。
编辑:胡晓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