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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连买7单过期肉食超市拒绝高额赔付 处置“职业索赔”青岛正征求意见

来源:信网 作者:范晓阳 时间:2024/7/13 11:4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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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单肘花方肉的小票。(来源:受访者)

信网7月12日讯(见习记者 范晓阳)在大超市里买到了过期17天的厨王肘花方肉,刘先生有商品实物和购物小票为据;但超市查看了当天的监控,发现刘先生是在3分钟内重复购买了7次方肉,因此认定这是遇到了“职业索赔”。类似的案例在多地都出现过,目前各地的市场监管部门都在逐步规范和完善对于这种“职业索赔”的处置办法,今年刚发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也首次规定,投诉举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得牟取不正当利益,侵害经营者合法权益。

消费者在丽达超市买到过期17天的肉食 但超市称遭遇“职业打假。

6月17日,刘先生在丽达超市花25.5元买了一包厨王肘花方肉。按照他的说法,购买时他没在意生产日期,想打开尝尝味道时,才发现这包肉食已经过期了。

从刘先生提供的照片和小票看,这包肘花方肉的生产日期是2024年4月1日,保质期60天。到刘先生购买当日的6月17日,已经过期17天了,“这么大的超市竟然卖过期半个多月的食品,这也太不负责任了!”

但是,当信网就刘先生反映的情况联系丽达超市时,超市负责人则讲述了另一个版本的事件。“这位顾客不止买了一包方肉,而是连续买了七包,每一包都单独结账打印了小票,之后要求超市每一张小票都按照《食品安全法》进行赔偿,最开始要6000元,后来降到4500元。”负责人告诉信网,接到顾客投诉后,他们调取了当天的监控录像,看到刘先生是在下午两点五十五分到两点五十八分内重复购买了七单厨王肘花方肉。再加上刘先生之前索要的赔偿,超市方面认为刘先生并非普通消费者,而是一名职业索赔人。

“超市里出现了过期食品,这确实是我们工作的失误,今后我们也会加强管理。”超市方面提出可以赔偿刘先生1000元,但刘先生没有接受。

惩罚性赔偿不单以数量计 还应避免“小错大赔”

在采访中,信网也尝试核实刘先生的身份,但他对于超市方面所说的“职业索赔”既没承认也未否认,只是强调自己的确是在丽达超市买到了过期食品。

城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工作人员表示,今年发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首次规定,投诉举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得牟取不正当利益,侵害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骗取赔偿、敲诈勒索的要承担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惩罚性赔偿、行政处罚制度要准确适用,避免“小错大赔”和“小过重罚”。“丽达超市出售过期食品应当承担责任,但刘先生滥用投诉,借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名,索取高额赔偿,已经属于职业索赔行为。”

青岛市网络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AI调解员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的规定,如果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有权要求生产者或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这意味着,如果消费者购买的七单过期食品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可以要求超市按照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赔偿。

但通常情况下,惩罚性赔偿是为了防止不正当行为和鼓励遵守法律规定,而不是简单地按件数计算。此外,实际赔偿金额可能取决于法院的判决,考虑多种因素,包括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对消费者的实际影响等。
青岛发布处置“职业索赔”征求意见稿

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过期的食品出现在货架上并被消费者买到,商场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这种错误被当做把柄,进而被要求高额赔偿,这样的情况在各地都出现过。

对于这种“知假买假”的行为,部分地区的市场监管部门给“职业打假”做了定义:以赚钱为目的,故意购买消费有问题的商品或者服务要求商家支付高额赔偿的人。职业打假人不具有为生活消费,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属性,因而不具备消费者享有的权利,所以其向商家索要高额赔偿的行为,涉嫌违法违规诈骗。

信网注意到,今年6月24日青岛市市场监管局发布了关于依法处置职业索赔职业举报行为暂行规定的征求意见稿,其中第三条规定“对职业索赔职业举报行为的认定考量,应当从是否以牟利为目的,是否知假买假,购买商品或服务的数量、频次是否明显超出合理消费需求,以及阶段性投诉举报数量、相关行政复议和诉讼的数量等进行综合判断、甄别”,明显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短时间内向同一经营者反复购买相同或相似商品、明知商品存在超保质期等问题仍购买并以投诉举报相要挟等一系列行为都被纳入判断是否为“职业打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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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17日已过期的厨王肘花方肉。(来源:受访者)

  编辑: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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