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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手送外卖时发生交通事故,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警视在线 作者:林玲 时间:2024/7/9 9:35:26

【案情简介】

2019年7月26日,丁某在派送A公司平台订单时与郑某相撞。郑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次日,郑某家属向警方报案,警方认定由丁某承担主要责任,郑某承担次要责任。郑某家属甲、乙、丙遂以丁某和A公司为共同被告,诉至某区法院,要求被告赔偿郑某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76,895.04元、丧葬费46,992元、死亡赔偿金1,088,54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交通费2867元、住宿费3300元、律师费30,000元;上述费用由被告连带承担70%的赔偿责任。

A公司委托林玲律师代理本案,林律师梳理资料后,及时追加了A公司的合作方B公司为共同被告。
【判决结果】               

一、被告B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甲、乙、丙医疗费53,826.53元、丧葬费32,894.40元、死亡赔偿金761,980.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5,000元、交通费445.90元、律师费14,000元;

二、原告甲乙丙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B公司不服上诉,二审中院维持原判。
【律师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本案系一起非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案件。原、被告均对交通警察支队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无异议,因此该责任认定书可作为确定民事赔偿的依据,即,由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侵权责任承担主体。本案系互联网平台侵权案件,除被告网络平台A公司、从业人员丁某外,还涉及第三方合作外包公司被告B公司,应准确把握三者之间的关系从而确认责任承担主体。丁某和A公司的证据及陈述均指向证明丁某通过A公司与B公司签订劳务合作协议的事实,B公司未提供证据予以反驳。此外,A公司与B公司之间签订了 《外包服务合同》,约定由B公司自行安排人员及承担相关责任,同时B公司出具了印章使用授权书,亦证明了B公司对丁某在A公司平台上所签协议的认可。根据上述情况可认定被告B公司与被告丁某之间存在劳务关系。丁某提供的外卖信息手机截屏内容与事发时间、地点相吻合,可以证明交通事故发生在丁某提供劳务过程中。因此,应由雇主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本案的侵权责任承担主体应为被告B公司,被告A公司作为平台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其存在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编辑:庄清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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