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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员工满50岁当日被终止合同获赔56万,公司又掉坑!

来源:警视在线 作者: 时间:2024/7/2 20:00:40

编者按:大家都知道,国家规定女职工的退休年龄为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但实践中不少公司在这个问题上掉坑,请看案例!

叶文洁,女,1970年3月18日出生,于1997年10月1日入职松下电器广州公司。

2008年4月1日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叶文洁的工作内容为“管理和专业技术类”销售人员。2009年后叶文洁一直担任系长职务。

叶文洁从2018年4月1日至2020年3月期间待岗。

2020年3月17日,公司向叶文洁发出通知书,以叶文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50周岁)为由,通知双方劳动合同于2020年3月18日依法终止。

叶文洁认为其所在岗位属于管理岗位,应延长至55周岁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手续,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支付赔偿金。

公司认为,叶文洁所从事工作不属于管理岗位,另叶文洁2018年4月1日至2020年3月期间处于待岗状态,根本不存在实质意义上的管理岗位。

双方因此发生劳动争议,叶文洁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71881.2元,仲裁委裁决驳回叶文洁的仲裁请求。

叶文洁不服,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女职工在管理岗位工作的按55周岁确定退休年龄,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应赔偿559449元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劳动部关于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劳力字(1992)46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全员劳动合同制职工退休、退职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169号)、《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等文件的规定,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职工需要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要按照现工作岗位国家规定的年限和条件执行。其后,广东省劳动厅、社会保险管理局于1999年4月27日发出《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薪[1999]114号)进一步明确了对女职工现岗位的认定,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为依据,即不论原身份是工人还是干部,其现岗位应以劳动合同中确定的岗位为准,凡在现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均应以现岗位认定其身份,其退休年龄,在工人岗位工作的按50周岁,在管理岗位工作的按55周岁。

本案中:首先,由双方在2008年4月1日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内容可知,叶文洁的工作内容被选定为“管理和专业技术类”销售人员,而非劳动合同中另一选项“工人类”销售人员,且叶文洁于2008年4月1日劳动合同签订之日即由公司委任为贩社美健营业BU华南大区外地系主管职务代行,虽然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上服务大厅仍登记叶文洁身份为“工人”,但该信息登记内容与双方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岗位身份不符,应以上述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岗位为准。
后双方于2009年4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附件》明确叶文洁的管理职工资为2500元/月,且2009年4月1日生效的《2009年度干部升格考核结果》又明确叶文洁通过研修、考核,达到相应干部能力级别,之后从叶文洁提交的《员工工作履历》、《系统截图》、《钉钉群截图》均表明叶文洁一直担任系长职务,叶文洁提交的数年《工资条》中也列明“管理职工资”为2500元,与上述《劳动合同附件》约定内容一致;加之,公司于2018年2月向叶文洁发出的《PAPCN含税工资明细通知书》载明叶文洁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偿自2019年1月至退休月数为75个月,此表明公司确认叶文洁的退休时间为2025年3月,从侧面印证叶文洁的退休年龄为55周岁,而非公司所称的50周岁。

其次,叶文洁在2018年3月30日电子邮件提出其离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但是离退休年龄并非以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单方确认为准,实际退休年龄仍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审查确定,而非当事人可以任意选择或确定。且公司于2019年6月20日向叶文洁发出《通知》(告知叶文洁其待岗前为普通销售人员,退休年龄为50周岁,退休日期为2020年3月18日)后,叶文洁于次日就通过向公司发出电子邮件提出异议,要求参照2018年4月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第二条第二项确认其身份,足以说明叶文洁不确认其退休年龄为50周岁。

最后,双方在协商签约移籍过程中,因对档案资料问题有争议,叶文洁未能按公司限定的时间签约,公司随即提出解约,在叶文洁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公司转而让叶文洁从2018年4月1日至2020年3月期间待岗。由此可知,是公司单方让叶文洁待岗,此不能改变叶文洁待岗前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叶文洁岗位。

综上所述,叶文洁的工作岗位应属管理岗位,退休年龄应为55周岁。公司以叶文洁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于2020年3月18日与叶文洁终止劳动关系属违法解除,叶文洁在劳动合同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12432.2元,叶文洁于1997年10月1日入职,故公司依法应向叶文洁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59449元(12432.2元×22.5×2)。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叶文洁的工作岗位属管理岗位,退休年龄应为55周岁,公司在50周岁终止劳动关系属违法解除

二审法院认为,依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75条规定、广东省劳动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薪[1999]114号)相关规定,对女职工现岗位的认定,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为依据,即不论原身份是工人还是干部,其现岗位应以劳动合同中确定的岗位为准,凡在现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均应以现岗位认定其身份,其退休年龄,在工人岗位工作的按50周岁,在管理岗位工作的按55周岁。

根据叶文洁提交的劳动合同、《2009年度干部升格考核结果》、《员工工作履历》、《系统截图》、《钉钉群截图》《工资条》等相关证据可以证明叶文洁的工作岗位属管理岗位,退休年龄应为55周岁。

公司以叶文洁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于2020年3月18日与叶文洁终止劳动关系属违法解除,公司应向叶文洁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59449元。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号:(2021)粤01民终9989号(当事人系化名)

编辑:孙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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