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田某和郑某均为A县人。2018年以来,郑某在明知田某存在合法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仍与田某以夫妻名义在A县租房共同生活。2020年8月,郑某在某县医院产下一子,孩子由二人共同照顾。周围群众认为二人是夫妻关系,郑某也自认田某为其丈夫。
2021年9月,公诉机关指控二人涉嫌重婚罪,向A县法院提起公诉。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田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二、被告人郑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律师解读】
一、事实婚姻是否构成重婚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七条规定,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因此,男女双方构成事实婚姻必须满足两个条件:未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此处的“重婚”、“结婚”不仅包括正式登记结婚,也包括虽未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因此,即使没有到民政部门进行结婚登记,仍然可以认定是重婚。
最高人民法院对此的批复为,《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二、有关重婚罪与同居行为的界限。
同居的定义更广泛,对有无配偶无限制。有配偶的人与他人同居,实际上是一种长期婚外性行为,如果对外不以夫妻名义,仅属于一般姘居行为,不构成重婚罪;如果是以夫妻名义长期同居,可构成重婚罪。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视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1)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的;(2)有配偶的人虽未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但以夫妻相称或者对外以夫妻自居的。其中,认定双方“以夫妻相称或者对外以夫妻自居”,除双方之间的称呼、女方生育时男方以父亲名义的签字,通常需要取得周围邻居、亲朋好友等人的证言,以证明周围群众认为双方是夫妻关系。
笔者提示:符合重婚罪的主体资格并非仅为有配偶一方,无配偶一方因主观上明知对方有配偶,仍然均构成重婚罪。
编辑:尹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