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换脸”引发的人格权侵权问题一直受到广泛关注。6月20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对两起涉AI换脸软件侵权的案件进行合并审理并宣判,据了解,这也是北京首次对此类案件进行判决。两名国风短视频模特廖女士和吴女士发现,其出镜的多个短视频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被用于制作换脸模板,并被上传至一款换脸APP供用户付费使用。法院最终确认,虽然涉案行为不构成对两案原告肖像权的侵犯,但侵害了两案原告的个人信息权益。
庭审现场
廖女士和吴女士均是在全网拥有众多粉丝的国风短视频模特。二人发现,未经其授权同意,其出镜的多段视频被制作成一款换脸软件中的模板。用户通过使用该模板,便可以生成与原视频近似的换脸视频。
两案原告认为,相关软件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其肖像权,还侵犯了其个人信息权益,因此要求被告北京某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和经济损失。
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使用了原告出镜的视频,通过深度合成技术替换成他人面部,再上传至涉案APP作为模板供用户使用。这一行为不构成肖像权侵权,但侵害了原告的个人信息权益。被告公司最终被判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廖女士、吴女士精神损失各500元,赔偿廖女士财产损失1500元、吴女士经济损失1000元。
担任本案审判长的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孙铭溪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尽管无法从最终展示给普通用户的视频中识别出具体人物身份,但在隐蔽的机器处理环节中,被告已经获取并处理了原告的个人信息,特别是敏感的人脸信息,构成了对原告个人信息权的侵犯,因此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何涉案行为不构成肖像权侵权?孙铭溪法官解释道,换脸模板视频不具有肖像意义上的识别性。“在类似案件中,如侵权人直接使用包含个人面部形象的内容,公众能够一眼识别出视频中的人物,这显然属于侵犯肖像权的行为。然而,换脸软件的运营者主要关注的是视频中的妆容造型等,用户使用这类软件的目的也并非扮演特定角色,而是追求美丽的妆容和造型,这与传统意义上使用明星或名人肖像形象有着本质区别。”
本案特殊之处在于,原告所拍摄的此类视频中投入的劳动所创造的价值,包括妆容、发型、服饰、动作、灯光等, 在没有经过相关权利人同意的情况下使用这些要素,属于对他人的劳动投入“搭便车”,相关权利人可以基于劳动创造投入、竞争性利益等其他请求权基础来维权。但原告没有主张相关权益,因此,法院只能依据原告所主张的肖像权和个人信息权益来进行案件处理。
孙铭溪法官认为,在处理相关案件时,需要准确划分作品上的权利人、权利类型,以此来更好地规范授权行为,促进数据要素市场、新型文化市场规范健康发展。
编辑:王凤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