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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马正厅在中央党校学习期间还敢受贿,13名法院院长向其行贿

来源:警视在线 作者: 时间:2024/6/8 11:06:19

近日,巴彦淖尔市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张民贪污罪、受贿罪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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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资料显示,张民,1962年8月出生,山东荣成人,法学博士学位,早年在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工作了15年,官至自治区高院研究室主任。2000年3月起,张民陆续担任了乌兰察布盟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2016年1月,张民任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直至被查。

起诉书披露,因涉嫌职务违法犯罪,张民于2020年4月30日被内蒙古自治区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于同日被采取留置措施。

受贿细节方面,起诉书披露,仅向张民行贿的法院领导就多达24人,其中旗县法院院长就多达13人,还有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2人。张民受贿的财物五花八门,既有70万一块的鸡血石印章,也有私家车、名牌包包、名牌衣物、名牌手表、特价房产等待。此外,张民不仅在家里、法院办公室受贿,甚至有两次受贿,发生在中央党校学习期间,有次受贿地竟然是其居住的中央党校寝室。

经依法审查查明,张民涉嫌贪污罪、受贿罪。贪污罪方面,2010年至2015年,张民利用担任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款共计人民币50.049713万元。

1、张民任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期间,在单位报销应由其个人支付的费用共计人民币21.6698万元。2010年2月至2011年12月,张民利用担任包头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的职务便利,通过时任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装备处处长张某甲、司机王某甲等人,将其在中央党校、长江商学院学习期间宴请他人、购买礼品、购买个人生活用品、家人机票等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利用办公用品、会议费发票核销的方式在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报销,共计人民币21.6698万元。

2、张民任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期间,在单位报销应由其个人支付的费用共计人民币23.429913万元。

2012年1月至2015年10月,张民利用担任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的职务便利,通过时任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臧某某、装备处副处长郭某某等人,将接待其朋友、同学等人产生的餐饮、住宿、礼品,以及个人购买手机、住院等应由其个人支付的费用,利用虚开的汽油费、会议培训费、汽车修理费发票在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报销,共计人民币23.429913万元。

3、张民任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期间,将单位为其购置的家具据为己有,价值人民币4.95万元。

2012年4月,张民任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期间,其单位为其租住的房屋内购置了床、沙发、餐桌等家具,共计花费4.95万元。2012年12月,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虚列办公楼修缮费的方式,将上述费用在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报销,后张民将上述家具据为己有。

受贿罪方面,2001年至2019年,张民利用担任乌兰察布盟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职务晋升、工作调动、工程款结算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收受39名企业主、被管理对象、下属送予的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676.4345万元。

1、收受赤峰市元宝山区某矿业有限公司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46.457万元。

2011年至2019年,张民利用担任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接受赤峰市元宝山区某矿业有限公司张某乙的请托,先后收受赤峰市元宝山区某矿业有限公司送予的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46.457万元。

(1)2011年,张民在包头市太阳城小区的住处收受张某乙送予的松下牌按摩椅一个,经鉴定,该按摩椅价值人民币3.28万元。

(2)张民在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任职期间,通过其妻子杨某甲收受张某乙送予的萧邦牌银白色女表一块,经鉴定,该手表价值人民币11.1万元。

(3)2014年1月,张民收受张某乙送予的宝马牌320轿车一辆,购买价格为人民币37.2万元,交强险0.095万元,车船税0.042万元,此车由杨某甲使用至2019年6月份左右后退还给张某乙。

(4)2015年5月,张民装修位于北京市丰台区的住房,收受张某乙送予的装修费人民币20万元。

(5)2016年冬天,张民在呼和浩特市某小区的家中,通过其妻子杨某甲收受张某乙送予的东黎牌羊绒上衣一件,经鉴定,该羊绒上衣价值人民币1.68万元。

(6)2017年4月,张民收受张某乙送予的黑色大众迈腾轿车一辆,购买价格为人民币22.42万元,车辆落户费用25万元、购置税1.87万元、装饰费0.4万元,此车一直由张民儿子张某丙使用。

(7)2018年年初,张民在呼和浩特市的家中,通过其妻子杨某甲收受张某乙送予的现金人民币2万元、LV牌咖啡色女包一个,经鉴定,该LV牌咖啡色女包价值人民币1.37万元。

(8)2018年11月,张民为其儿子张某丙在呼和浩特市举办婚礼的前一天,通过其妻子杨某甲收受张某乙送予的人民币20万元。

2、收受包头市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06.9万元。

2005年至2011年期间,张民利用担任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的职务便利,接受包头市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王某甲的请托,先后收受包头市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送予的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06.9万元。

(1)2005年8月,张民收受王某甲、金某某送予的白色丰田花冠轿车一辆,此车由张民妻子杨某甲使用至2018年10月,后由张民亲戚张某丁使用至今。经鉴定,该车辆价值人民币17.8万元(含购置税等)。

(2)2005年,张民通过其妻子杨某甲收受包头市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金某某送予的LV牌女包一个,经鉴定,该LV牌女包价值人民币1.26万元。

(3)2006年11月,张民岳母去世时,在包头市太阳城小区家中收受包头市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金某某和王某甲送予的人民币10万元。

(4)2005年、2007年、2008年、2011年,张民接受包头市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先后四次安排其妻子杨某甲到欧洲、日本、澳大利亚、马尔代夫旅游,包头市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费用合计人民币4.04万元。

(5)2011年,张民通过其妻子杨某甲收受包头市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金某某送予的迪奥牌女包一个,经鉴定,该迪奥牌女包价值人民币3.8万元。

(6)2011年春节前,张民在包头市小区家中,收受包头市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王某甲送予的鸡血石印章一块,经鉴定,该鸡血石印章价值人民币70万元。

3.收受内蒙古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房产及购房差价共计人民币59.3667万元。

2010年至2011年期间,张民利用担任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的职务便利,在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各基层院干警团购内蒙古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开发的房产、以及卓某某名下公司在包头法院系统诉讼时提供帮助,收受内蒙古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送予的房产及购房差价共计人民币 59.3667万元。

(1)2010年8月,张民收受卓某某送予的位于包头市昆区的房产一套,面积为46.28平方米,经鉴定,该房产价值人民币17.1万元。

(2)2010年11月,张民以其亲属名义从卓某某处购买了2套卓某某公司开发的某小区的住宅,购买差价分别为5.2647万元,6.757万元,合计差价12.0217万元。

(3)2011年5月,张民以张某丁名义通过卓某某从其公司开发的某小区认购住宅及车库一套,购买价为100.455万元。经鉴定,此套住宅和车库的平均价格(车库和住宅合并面积计算单价)为市场价每平方米0.4605万元,张民收受房屋差价款人民币19.845万元。

(4)2011年7月,张民以杨某乙的名义通过卓某某从其公司开发的某小区认购住宅一套,面积为55.07平方米,经鉴定,当时市场价格为每平方米0.3711万元,总价款应为20.4万元,卓某某将此房按照10万元的价格卖给张民,张民收受房屋差价款人民币10.4万元。

4.收受鄂托克旗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刘某乙人民币50万元。

2012年8月份左右,张民利用担任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的职务便利,为时任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刘某乙在职务提拔方面提供帮助,张民在鄂尔多斯市的家中分两次收受刘某乙送予的人民币20万元、30万元,共计人民币50万元。2012年11月,刘某乙被任命为鄂托克旗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5.收受鄂尔多斯市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物共计人民币36.7008万元。

2014年、2015年,张民利用担任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的职务便利,接受刘某丙请托,为鄂尔多斯市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民事纠纷中提供帮助,张民在其办公室、东胜区绿苑小区家中分别收受鄂尔多斯市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刘某丙送予的1000.03g金条1根,经鉴定,该金条价值人民币26.7008万元,现金人民币10万元。

6.收受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王某乙共计人民币23万元。

2012年至2015年,张民利用担任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的职务便利,接受时任鄂托克旗人民法院副院长王某乙请托,为其在职务提拔中提供帮助,收受王某乙现金及装修费共计人民币23万元。2012年11月,王某乙被任命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1)2012年春节后,张民在鄂尔多斯市皇冠假日酒店暂住的房间内收受王某乙送予的现金人民币15万元。

(2)2013年至2015年每年春节前,张民在其办公室先后3次每次收受王某乙送予的人民币2万元,合计6万元。

(3)2014年,张民装修鄂尔多斯市的住宅时,收受王某乙为其支付的装修费用人民币2万元。

7.收受时任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王某丙人民币22万元。

2005年至2010年,张民利用担任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的职务便利,接受王某丙的请托,为王某丙先后担任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等职务提拔中提供帮助,先后收受王某丙送予的现金共计人民币22万元。

(1)2005年9月,张民哥哥张某戊生病在天津住院期间,王某丙到医院看望,张民通过张臣儿子张某己收受王某丙送予的人民币3万元。

(2)2006年11月,王某丙任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后,张民在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办公室内收受王某丙送予的人民币4万元。

(3)2006年年底,张民岳母去世时,收受王某丙送予的人民币2万元。

(4)2007年至2011年每年春节、中秋节前,张民在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办公室,收受王某丙送予的人民币1万元5次、0.5万元5次,共计7.5万元。

(5)2008年,张民在北京学习期间,在北京一个茶吧里收受王某丙送予的人民币0.5万。

(6)2010年底,张民在中央党校学习期间,在其居住的酒店收受王某丙送予的人民币5万元。

8.收受胡某某人民币20万元。

2014年12月,张民利用担任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的职务便利,接受胡某某请托,为其合同纠纷诉讼中提供帮助,在包头市的家里通过其妻子杨某甲收受胡某某送予的人民币20万元。

9.收受乌审旗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孙某某人民币15万元。

2012年12月,张民利用担任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的职务便利,为时任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主任孙某某提拔为乌审旗人民法院院长提供帮助,在其东胜区的家里收受孙某某送予的现金人民币15万元。

10.收受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乌某某人民币15万元。

2012年至2015年,张民利用担任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的职务便利,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乌某某在职务提拔方面提供帮助,先后4次收受乌某某送予的现金人民币共计15万元。2012年11月,乌某某被任命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1)2012年的一天,张民在其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办公室收受乌某某送予的人民币10万元。

(2)2013年至2015年每年春节前,张民在其鄂尔多斯市中院的办公室先后收受乌某某送予的人民币2万元2次、1万元1次,合计5万元。

11.收受杭锦旗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某庚人民币15万元。

2012年10月,张民利用担任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的职务便利,接受时任准格尔旗人民法院副院长张某庚的请托,为其职务提拔方面提供帮助,在其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办公室收受张某庚送予的人民币15万元。2012年11月,张某庚被任命为杭锦旗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12.收受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党组原书记、原院长周某某现金人民币10万元、价值1.2万元购物卡,共计11.2万元。

2004至2011年,张民利用担任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的职务便利,接受时任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鉴定处处长周某某请托,为其在职务提拔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收受其财物共计人民币11.2万元。2007年10月,周某某被任命为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1)2004年至2006年每年中秋节前、2005年至2007年每年春节期间,张民在其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办公室,先后6次每次收受周某某送予的价值人民币0.2万元的购物卡一张,共计1.2万元。

(2)2007年至2011年每年中秋节前,2008年至2011年每年春节期间,张民在其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办公室,先后9次每次收受周某某送予的人民币1万元,共计9万元。

(3)2010年5月,张民在北京中央党校学习期间,在其中央党校的宿舍收受周某某送予的人民币1万元。

13.收受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某甲人民币11万元。

2012年至2013年,张民利用担任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的职务便利,为时任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李某甲提任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提供帮助,先后2次收受李某甲送予的人民币11万元。

14.收受时任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副庭长尤某某现金人民币11万元。

2012年至2016年每年春节前,张民利用担任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的职务便利,接受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副庭长尤某某的请托,先后在其家中收受尤某某送予的人民币2万元4次、3万元1次,共计11万元。

15.收受内蒙古某集团有限公司人民币11万元。

2017年至2018年,张民利用担任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的职务便利,接受内蒙古某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刘某丁请托,为其在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内蒙古某大酒店一案中提供帮助,先后3次收受刘某丁送予的人民币11万元。

(1)2017年11月,张民岳父生病在内蒙古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期间,收受刘某丁送予的人民币5万元。

(2)2018年初,张民在其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机关的办公室收受刘某丁送予的人民币5万元。

(3)2018年11月,张民在其儿子张某丙结婚时收受刘某丁送予的人民币1万元。

16.收受包头市昆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段某某人民币10.9万元。

2008年至2019年每年春节、中秋节前,张民利用担任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段某某在职务调整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在张民家中或办公室收受段某某送予的人民币1万元8次、0.5万元4次、0.3万元3次,共计10.9万元。

17.收受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原党组副书记、副院长贾某某劳力士手表1块,价值人民币9.65万元。

2013年春天,张民利用担任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的职务便利,接受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原党组副书记、副院长贾某某的请托,在其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办公室收受贾某某送予的劳力士牌男士手表1块,经鉴定,该劳力士牌男士手表价值人民币9.65万元。

18.收受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李某乙财物8.8万元。

2012年至2015年,张民利用担任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的职务便利,接受鄂尔多斯市市中院行政庭副庭长李某乙的请托,在职务提拔、工作关照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李某乙送予的财物共计8.8万元。

(1)2011年底,张民收受李某乙送予的鄂尔多斯1436牌上衣两件,经鉴定,两件上衣价值人民币3.8万元。

(2)2012年至2014年每年春节前、2015年年底,张民在其鄂尔多斯市的家中先后收受李某乙送予的人民币2万元1次、1万元3次,合计5万元。

19.收受内蒙古某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8万元。

2007年,张民利用担任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的职务便利,为内蒙古某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楼内部维修改造工程时提供帮助,收受内蒙古某工程有限公司高某某送予的人民币3万元及代为支付个人装修费用5万元,共计8万元。

(1)2007年底的一天,张民在其包头市太阳城小区的家中收受高某某送予的人民币3万元。

(2)2018年,张民收受高某某为张民支付呼和浩特市吉祥苑小区住房装修费人民币5万元。

20.收受时任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院长王某丁财物6.17万元。

2005年至2007年,张民利用担任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的职务便利,接受时任包头市昆区人民法院院长王某丁的请托,收受王某丁送予的人民币4万元、价值2.17万元欧米伽牌手表1块,共计人民币6.17万元。

(1)2005年至2007年每年春节前,张民在其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办公室先后收受王某丁送予的人民币2万元1次、1万元2次,合计4万元。

(2)2007年夏天,张民收受王某丁通过其丈夫赵某甲送予的欧米伽牌手表1块,经鉴定,该欧米伽牌手表价值人民币2.17万元。

21.收受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东胜区人民法院院长康某某人民币6万元。

2013年至2015年每年春节、国庆节前,张民利用担任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的职务便利,接受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东胜区人民法院院长康某某的请托,在其家中先后6次每次收受康某某送予的人民币1万元,共计6万元。

22.收受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某甲人民币5.5万元。

2006年至2018年,张民利用担任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等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张某甲的请托,为张某甲在职务调整等方面提供帮助,在每年春节、中秋节前以及张民儿子张某丙结婚时,先后收受张某甲送予的人民币0.5万元5次、0.3万元10次,共计5.5万元。

23.收受包头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原局长、经理刘某戊人民币5万元。

2005年至2008年每年春节前,张民利用担任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的职务便利,接受刘某戊的请托,为其在案件执行等方面提供帮助,张民在办公室先后4次收受刘某戊送予的人民币2万元1次、1万元3次,共计5万元。

24.收受时任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刘某辛人民币5万元。

2008年至2011年每年春节前、2012年7月份左右,张民利用担任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的职务便利,接受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刘某辛的请托,为其从包头市石拐区调回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等方面提供帮助,在办公室先后5次每次收受刘某辛送予的人民币1万元,共计5万元。

25.收受鲍某某人民币5万元。

2011年春节前,张民利用担任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的职务便利,接受鲍某某请托,为鲍某某妻子王某戊工作调动提供帮助,在其包头市太阳城小区的家中收受鲍某某送予的现金人民币5万元。2012年6月,王某戊调入包头市昆区人民法院工作。

26.收受内蒙古某房地产公司人民币5万元。

2012年至2015年每年春节前,张民利用担任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的职务便利,接受内蒙古某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奥某某的请托,分别收受奥某某送予的人民币2万元1次、1万元3次,共计5万元。

27.收受时任准格尔旗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邱某某人民币5万元。

2012年至2017年,张民利用担任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的职务便利,接受时任准格尔旗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邱某某的请托,在其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办公室或家中先后10次每次收受邱某某送予的人民币0.5万元,共计5万元。

28.收受时任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郃某某人民币5万元。

2014年国庆节、2015年春节,张民利用担任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的职务便利,接受时任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郃某某的请托,为其外甥赵某甲被录用为东胜区人民法院书记员过程中提供帮助,在其东胜区的家中收受郃某某分两次送予的现金共计人民币5万元。

29.收受赵某丙人民币5万元。

2015年10月,张民利用担任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的职务便利,接受赵某丙的请托,为赵某丙的女儿赵某丁被聘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临时工提供帮助,张民在鄂尔多斯市接受赵某丙宴请时,收受赵某丙送予的人民币5万元。

30.收受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边某某人民币5万元。

2015年9月,张民利用担任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的职务便利,接受边某某的请托,为其提拔为鄂尔多斯市中院民三庭副庭长提供帮助,在家中收受边某某送予的人民币5万元。

31.收受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主任刘某壬人民币4.99万元。

2015年4月,张民利用担任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的职务便利,接受时任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法警队科员刘某壬请托,为其提拔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副主任提供帮助,在其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的家中通过杨某甲收受刘某壬送予的人民币4.99万元。2015年12月,刘某壬被任命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副主任。

32.收受时任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五庭庭长、副县级审判员呼某某人民币3.6万元。

2005年至2008年春节或中秋节前、2013年春节前,张民利用担任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的职务便利,接受呼某某的请托,为呼某某在职务提拔等方面提供帮助,在其办公室或家中分别收受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五庭庭长、副县级审判员呼某某送予的人民币1万元2次、0.5万2次、0.3万元2次,共计3.6万元。

33.收受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原庭长吴某某人民币3.2万元。

2009年至2011年,张民利用担任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的职务便利,接受吴某某的请托,为吴某某在职务提拔等方面提供帮助,在其包头市太阳城小区家中或北京分别收受吴某某送予的现金人民币0.5万元6次、0.2万元1次,共计3.2万元。

34.收受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原庭长姚某甲人民币3万元。

2001年至2003年每年春节前,张民利用担任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的职务便利,接受姚某甲的请托,为姚某甲及其在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的女儿姚某乙工作关照等方面提供帮助,在呼和浩特市的家中通过杨某甲收受姚某甲妻子范某甲分3次每次送予的人民币1万元,共计3万元。

35.收受时任包头市固阳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范某乙人民币3万元。

2005年至2011年,张民利用担任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的职务便利,接受时任包头市固阳县人民法院原党组书记、院长范某乙的请托,为其在职务提拔等方面提供帮助,分别收受范某乙送予的人民币1万元1次、0.5万元1次、0.3万元1次、0.2万元6次,共计3万元。

36.收受时任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院长特某某人民币3万元。

2008年至2009年、2011年每年春节前,张民利用担任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的职务便利,接受特某某的请托,为其在职务提拔等方面提供帮助,在其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先后3次每次收受特某某送予的人民币1万元,共计3万元。

37.收受鄂尔多斯市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安某某购物卡3张,共计人民币3万元。

2015年至2017年每年春节前,张民利用担任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及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安某某的请托,为其在案件诉讼等方面提供帮助,张民在家中先后3次每次收受安某某送予的价值人民币1万元的购物卡1张,共计3万元。

38.收受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王某戊人民币2万元。

2006年春节前,张民利用担任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的职务便利,接受王某戊的请托,为其提拔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提供帮助,张民在其包头市的家中收受王某戊送予的人民币2万元。

39.收受包头市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癸人民币2万元。

2012年至2013年每年春节前,张民利用担任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的职务便利,为刘某癸在承包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培训中心时提供帮助,在其办公室收受刘某癸先后两次每次送予的现金人民币1万元,共计2万元。

案发后,张民及其家属主动上交了涉案物品,内蒙古自治区监察委员会扣押张民及其隐匿在亲属名下的房产八套。

综上所述,张民在任职单位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共计人民币50.049713万元,张民利用职务便利,收受39个个人或企业财物共计人民币676.4345万元。

今年6月7日,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张民犯贪污罪、受贿罪一案,以张民犯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八十万元;张民涉案赃款、赃物已退缴,部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剩余部分继续追缴,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编辑:任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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