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猎杀“鸟中大熊猫”只为饱口福?四男子获刑!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 时间:2024/6/6 10:37:14

2024年6月5日是第53个世界环境日。当天上午,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洪泽湖流域环境资源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涉“鸟中大熊猫”东方白鹳的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非法猎鸟反成“笼中鸟”

2023年8月,杨某、刘某、熊某某、李某等四名男子使用气枪猎杀2只白色“大鸟”,欲带回“尝尝野味”。后因被村民发现,四人逃离现场。被铅弹击中的2只白色“大鸟”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经鉴定,被猎杀的2只白色“大鸟”为东方白鹳,系国家一级野生保护动物,目前已处于全球濒危状态。2只东方白鹳评估价值为20万元。

2024年6月5日,该案在洪泽湖流域环资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法庭经审理后,分别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杨某、刘某、熊某某、李某5年3个月至4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5万元至3万元不等罚金。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需担责

东方白鹳的全球野生种群数量仅有7000~9000只,被《世界自然保护联盟濒危物种红色名录》评定为受威胁状态的“濒危”等级,这个等级比我国大熊猫的“易危”等级更危险、更濒危。

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是指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而案涉东方白鹳,早已于1989年就被我国列入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系属“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关于该罪的定罪量刑标准,2022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价值标准取代数量标准,明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价值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价值二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法院认为四名被告人的行为涉案价值20万元,均属“情节严重”,但鉴于四名被告人存在一定的坦白、自首、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遂予以从轻处罚。

审判长强调,四名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破坏了洪泽湖湿地野生动物资源,对湿地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造成现实危害,必须依法予以惩处。厚植生态,就是厚植未来。希望能通过本案的审理对其他类似犯罪行为起到震慑作用。

编辑:任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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