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国际金价一路上涨,引发了一桩特殊的纠纷。张伟8年前因开金店向李萍打下借条借走3600克黄金,约定返还同等重量的千足金饰品。但时间到了8年后金价大涨,双方为如何返还剩余1500克黄金各执一词,最终闹上法庭。近日,该案在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达成调解。该案中两人之间到底构成何种法律关系?未归还的黄金应按照什么标准折价?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就这些问题采访了律师。
8年前打下借条,1500克黄金一直未还
2015年11月,在深圳开金店的张伟向同样从事金店生意的李萍求助,借千足金黄金3600克,并出具了借条。双方在借条中约定,本金按借条签订当日的金价每克225元计算,利息以每月壹分贰计算,到期后,张伟返还同等重量千足金饰品。借条签订后,李萍向张伟交付了约定的黄金。
关于利息,双方后来又重新进行了商定,约定以每月6000元标准计算,每6个月支付一次。截至2022年11月,张伟都按期支付了利息。
根据法院公布的案情,到了2024年2月,张伟再次支付1万元利息后便再没有支付利息。李萍多次联系对方商量退还黄金并结算利息,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原来,问题出在了近期快速上涨的黄金价格。2018年后,张伟陆续返还了2100克黄金,剩余1500克黄金一直未还。黄金价格一路上涨,当时已突破了每克500元,李萍当然希望张伟能够偿还黄金。
但张伟觉得,自己多年一直按照约定支付利息,即使是在2018年至2021年期间黄金行情一般,自己也没有抱怨过。按张伟的意思,如果一定要偿还,他愿意以60万元的现金结算剩余的1500克黄金。
按何时价格计算?双方一度僵持不下
今年4月,宁乡法院黄材法庭收到了李萍的起诉状。考虑到案情相对简单且当事人希望通过调解的方式处理,法庭决定开展诉前调解。因为张伟仍在外地开金店,为了不耽误其五一小长假的生意,李萍同意小长假结束后一起到法庭调解。
虽然双方都有解决问题的意愿,但由于金额实在太大,双方对调解方案争论不休。
李萍表示,当时借条上写的就是返还千足金饰品,现在行情这么好,应该按照约定返还。
张伟却说,当年借的黄金早已销售出去,而自己以前都是按约支付利息,现在金价翻了一倍都不止,如果要求自己高价返还太不划算。
虽然调解一时陷入僵局,但法官和调解员没有放弃,改变策略组织双方进行背靠背调解。法官劝说张伟,当初李萍在其生意起步困难时借给黄金,给了他很大帮助,虽然现在金价上涨,但张伟也从中受益。法官同时表示,如果按以前的金价结算,肯定是不现实的。
最终,在法官和调解员的努力下,双方于近日达成一致意见:参考当日国际金价每克544元,1500克黄金折价后“抹零”为80万元,张伟当场一次性全部付清。
>>律师说法
构成借物合同关系不受LPR四倍限制
该案虽以调解结案,但仍有一些法律问题值得弄清楚,如张伟向李萍打借条借黄金,两人之间到底构成何种法律关系?还有,张伟拖欠黄金不还,到底应该按照什么标准进行折价?
江苏金协和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常璇告诉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该案中两名当事人之间虽然出具的是“借条”,但就其内容看,双方之间并不是民间借贷关系,而是构成了借物合同关系。张伟在“借条”上写的是“返还同等重量千足金饰品”,因此合同标的物即为黄金饰品。
那么,在该合同执行过程中,因为张伟没能返还同等重量的黄金饰品,所以其应该按照当前黄金饰品的价格进行折价,补偿给李萍。
常璇表示,需要注意的是,因为国际金价上涨,张伟应折价补偿的钱款数额远远高于李萍出借黄金饰品时的价格。但双方之间并非民间借贷关系,该差价并非因利息导致,而是由于物品本身的价值变化而产生。因此,张伟应补偿的数额,并不受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即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的限制。还有一点需要注意,因为国家对黄金期货投资有监管要求,因此涉及黄金的借物应当以实物交付,并保存好实物交付的凭证。
常璇建议,涉及借物还物的合同,双方应约定还物的方式,并明确到期时如果物价发生变化,应如何计算物品的价值。 (文中案件当事人为化名)
编辑:诸葛丰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