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6日下午,司法部公众号发布了一则信息,“司法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开展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专题调研”。
这则信息内容很丰富。
首先,给法律咨询公司定了性,“在满足人民群众法律需求方面起到了一定积极作用”。
这句话足以说明,在司法部眼里,法律咨询公司是正面的、积极的,是律师事务所的有益补充。
大家都是法律服务的提供者,并无优劣高低之分。
司法部的这个态度和部分律师事务所、律师协会对法律咨询公司的态度有所不同。
过去一段时间,有不少地方律协专门发文,要求辖区内律师事务所、律师不得和法律咨询公司合作,明显是将法律咨询公司放在了律师事务所的对立面。恐怕今后要正面面对这问题了。
同时,也点出了存在的问题,部分法律咨询机构“虚假宣传、违规经营,侵害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社会有关方面反映较多”。
这个不用赘述,法律咨询公司惹的祸,最后要律师群体来背,律师们怨声载道。
要么打着律师的旗号承揽业务,拿到业务以后又层层转包,最后的服务质量可想而知;要么先低价拿到业务,签订委托协议后,又借各种理由要求支付其他费用。
法律咨询公司蓬勃发展的背后,深受政策“管”和“放”的影响。
1985年,司法部给国务院打请示,提请规范法律咨询公司管理,并提出了具体举措。获国务院办公厅同意,并转发执行。此后,开办法律咨询公司需要经过省级以上司法部门审批。
2004年5月,国务院发布通告取消了385项行政审批事项,“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设立审核”赫然在列。
自那以后,法律咨询服务市场化,设立法律咨询公司只需要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就可以向社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不需要向司法部门审请,甚至不需要拥有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工作人员。
于是,法律咨询公司进入野蛮生长阶段,各类冠以“法律咨询公司”“法律咨询事务所”“法律事务中心”等名字的法律服务公司如雨后春笋般冒了出来。
全国律师事务所4万家,在某平台以“法律咨询”为关键词查询,有近20万家市场主体。
此后,向市场提供法律服务的主体有两类: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公司。
律师事务所可以提供所有法律服务,法律咨询公司严格来说只能提供咨询服务,不能出庭打官司,但因为不受司法机关约束,虚假宣传、违规经营现象比较普遍。
部分法律咨询公司前台接单,转手低价转让给律师,让律师沦为法律咨询公司的打工人。
法律咨询服务机构遭“群殴”
司法部文章显示,“多位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就进一步规范法律咨询服务机构提出建议、提案。”
在各级地方两会,关注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代表委员更多。
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在全国各地大量繁衍,渗透到了社会日常运行的各个层面,影响范围极广。
这种影响之广,既体现在引起各地法律服务市场的混乱,也体现在他们招来了自东向西、从北到南、从中央到区县四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群殴”。
部分代表委员提出的涉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建议、提案
代表委员们认为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存在的问题出奇一致,主要集中在缺乏准入限制、缺乏有效监管、虚假宣传、违规经营、低价竞争、冲击法律服务市场秩序、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与司法权威等方面。代表委员们认为法无禁止皆可为,你能拿我怎么办?
面对当前相关法律规定出现的空白,以及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产生的种种乱象,代表委员们纷纷提出具体的建议。
尽管不同建议、提案有所差异,但大同小异,其中最主要都集中在设立准入许可和加强监管方面。
设立行政许可
早在1985年12月,司法部就曾向国务院提出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存在“缺乏法律专业人才”“没有固定工作人员”“任意扩大业务范围”“擅自从事律师工作”等问题,请示“成立法律服务机构,必须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司法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审核批准”进行规范。
1989年,司法部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管理的若干规定》,明确成立法律咨询公司,须先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
随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深入,2004年5月,国务院取消了“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设立审核”等385项行政审批项目。同年,司法部废止前述相关规定,自此,法律咨询公司的设立不再需要司法机关批准,而只需要向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针对当前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几乎没有成立门槛的现状,多数代表委员都建议立法严格规范市场准入条件,一方面,完善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准入标准,健全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设立的形式、条件、经营范围、人员资质等,另一方面,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登记设立前置许可程序,将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设立纳入行政许可事项,由司法行政机关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前置审批、备案登记。
如此说来,若将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纳入司法行政管辖范围,律师和法律咨询服务人员也成了一个系统的娘家人。
明确监管职责
当前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监管所面临的一个矛盾是:
法律服务市场是司法行政机关主管领域,《律师法》将法律咨询明确为律师业务,但《若干规定》废止致使法律咨询服务市场准入无特殊限制,司法行政部门未能参与准入审查。司法行政机关有充分的监管动机和需求。但如果法律咨询服务机构未出现冒用律师、律所名义等情况,其通常没有法定权力监管。
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综合管理等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主管领域,但“法律咨询”“法律服务”行业的主管部门未明确,导致存在监管真空。
对此情况,代表委员们建议将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监管纳入依法治省(区、市)目标考核,压实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管理责任。
结语
对于律师而言,完善相关规定,加强监管和治理,惩处违规行为,规范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经营,毫无疑问是大快人心之举。
对于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而言,他们同样欢迎。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其实填补了很多律师不愿意重视的下沉市场,“在满足人民群众法律需求方面起到了一定积极作用”。他们也不希望自己总是顶着“灰产”之名,也期待和欢迎对违规行为加以整治,以更加清白之身参与到法律服务市场之中。
司法部表示,“下一步,司法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将在深入调研、充分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研究规范法律咨询服务机构有关法律政策措施”。
未来的相关治理措施,值得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与律师共同期待。
编辑:任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