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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宠物就医当心这些“坑” “铲屎官”们如何应对宠物医疗纠纷?

来源:新京报 作者: 时间:2024/5/7 13:18:09

  针未尖
  近年来,随着医保报销水平不断提高,医保目录内药品范围逐步扩展,参保人员买药用药更加便捷,医院、药店、诊所甚至线上都可购药,并享受医保报销。然而,这些政策也让一些不法分
  东城法院以案释法,提醒“铲屎官”们如何应对宠物医疗纠纷
  送宠物就医当心这些“坑”
  近年来,养宠物已成为很多年轻人、独居人士的“情绪良药”,宠物医疗行业也随之兴起。据《2022年中国宠物行业白皮书》显示,宠物医院消费的品类中,占比最大的为“给宠物看病”,各级城市占比均超过80%。然而,我国宠物医疗行业整体尚处萌芽阶段,背后所潜藏的若干法律问题也需“铲屎官”们予以重视。
  近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公布了多起与宠物医疗有关的案例,并以这些案例为背景释法,提醒“铲屎官”们如何应对宠物医疗纠纷。
  案例 1
  小猫注射疫苗两个月后死亡 索赔被驳
  法官:举证存在动物医疗所涉专业知识,具有一定门槛
  王某携带自己的宠物猫前往宠物医院,在治疗期间为小猫注射了一种疫苗,共计花费100元。两个月后,王某自称宠物猫死亡,向法院起诉,要求宠物医院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各1万元。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认为宠物医院应承担赔偿猫死亡的财产损失,应当举证证明宠物猫死亡与宠物医院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根据王某所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此外,对于损害赔偿的数额也是王某自报,无相应的证据。最终法院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表示,王某的宠物并非法律主体,而是属于其个人所有的财产范畴。涉及宠物医疗纠纷多以财产损害赔偿案由起诉,因此原告无法适用自然人的医疗纠纷损害赔偿中“举证责任倒置”的过错推定原则,而是以一般侵权构成要件审理,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即原告需要举证证明侵权人实施了侵权行为、侵权人具有过错、存在损害结果,行为与结果间具有因果关系。
  在此类诉讼中,举证难免存在动物医疗所涉专业知识,在证明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且该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具有一定的举证门槛。
  法官提示
  针对此类情形,宠物所有者应当有风险意识,尽量全面了解宠物医疗行为细节,知悉治疗后可能发生的结果,做好与宠物医师之间的沟通。并且,要仔细阅读诊断中宠物医师开具的病历、手术记录、告知书等,对用药的说明书、包装等细节进行仔细核对与记录,有证据意识。
  案例 2
  母猫在宠物医院生产 3只小猫死亡
  鉴定中心:动物死亡原因无法鉴定
  张某携其所养的加菲猫前往宠物医院检查,发现该母猫孕有4只小猫。次日,张某带正在生产的母猫再次前往该宠物医院进行救治。其间,母猫自然产出两只健康存活的小猫,经张某同意又剖腹产出2只小猫,但这两只小猫经抢救无效死亡。在住院期间,又有一只小猫情况恶化死亡。
  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宠物医院赔偿3只小猫的死亡损失共15000元,并就小猫的死亡原因申请鉴定。但鉴定中心以动物死亡原因无法鉴定为由,向法院出具不予受理函,退回法院的鉴定委托。此外,一审中宠物医院提出反诉,要求张某承担母猫和小猫的各项住院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应举证证明宠物医院是否如约审慎履行母猫接生、小猫诊疗、照看服务,以及证明确因医院诊疗不当导致小猫死亡结果的发生,而目前国内绝大多数鉴定机构无法对动物死亡原因进行鉴定。最终,法院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基于公平原则,判令张某承担70%住院费用,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官表示,当事人欲通过申请司法鉴定查明小猫的死亡原因,但目前国内对于宠物医疗纠纷案件暂无专门的鉴定机构,对于宠物伤残也没有明确具体的鉴定和赔偿标准。因此,对于宠物死亡损害结果的发生难以判定双方过错情况时,法院会结合现有的证据及查明的案件事实,基于公平原则判定双方合理负担损失。
  法官提示
  针对此类情形,宠物所有者应尽量对诊疗的全过程进行记录,如遇动物死亡的情形,应避免立刻做无害化处理。所有者可自主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等有资质的机构申请进行鉴定,为诉讼维权时提供依据。
  案例 3
  为爱犬买宠物医保 申请理赔处处受阻
  法官:宠物医保多为制式合同,部分条款可能潜藏陷阱
  王女士因爱犬频繁得皮肤病住院治疗,于是选择投保宠物医保。在医保理赔过程中,她按照赔付程序,将检测结果、治疗过程照片、诊断证明、药物清单等一系列材料上传后,被告知尚需要提供医院开具的发票,且要求发票中的日期要同费用明细清单(即诊疗)的日期一致。而王女士所去的医院却告知无法开具这种要求的发票。后来的几次理赔申请也都没成功,不是被告知不在医保报销定点医院内难以赔付,就是被告知医生开的药品并不属于报销清单范围。复杂且暗藏诸多变数的程序,让王女士的理赔之路陷入了“两头难”的境地。此外,保险公司以未告知更新宠物信息为由,要求出具更多资料的情形也时有发生。
  法官表示,宠物医保在我国尚处发展初期阶段,目前市场鱼龙混杂,很多人易被宠物医保较为低廉的保费所吸引,盲目投保,实则并未完全看清其中的医保条款,理赔时常常碰壁。
  实际生活中,宠物医疗保险合同多为制式合同,其中部分格式条款有时可能潜藏陷阱。消费者应充分了解合同中与自身存在利害关系的条款,明确合同约定的双方权利与义务。
  法官提示
  针对此类情形,消费者在投保前应对宠物医疗保险进行多方筛选,尤其注意产品形式、病种限制、保障地区、指定定点医院、免赔额、赔付比例与最高赔付限额、赔付材料手续等条款细节的约定,并对自身宠物所涉医疗风险进行预估,选择合理的保险项目。
  案例 4
  45000元没治好转院花1050元宠物痊愈
  法院:宠物服务公司收费明显高于通常标准,判令其退还部分费用
  周某委托万某将一只患病的拉布拉多流浪犬送往某宠物服务公司处治疗,并以万某的名义与宠物服务公司签订《住院协议》。宠物公司在收治案涉拉布拉多犬后,对其进行治疗并提供住院、饲养等服务,周某后来以该犬病情无好转为由将其带走,并支付服务费45000元。
  不久后,周某将该犬送往另一处宠物诊疗场所进行治疗,一段时间后疾病治疗效果明显,治疗结束时周某支付费用1050元。由于两次治疗在效果及价格方面存有较明显差别,周某以第一家宠物服务公司提供的消费项目不合理、采取非合理的诊疗手段骗取其服务费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退还诊疗服务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双方并未就犬只的诊疗项目、服务价格做出明确约定,宠物服务公司也未就价格向周某履行应有的通知义务。在此前提下,该公司对案涉犬只治疗近一年,花费45000元,其间犬只病情反复;而在另一同类机构就诊3个月,花费1050元即明显好转。最终法院认定宠物服务公司向周某收取的费用明显高于通常标准,判令其退还部分费用。
  法官表示,万某与宠物服务公司所签订的《住院协议》虽然未就服务项目及价格做出明确约定,但宠物公司所提供的诊疗服务与同类市场标准下的价格相差甚远,且治疗效果存在明显差异。因此可以认定宠物服务公司提供的诊疗服务不符合一般交易习惯,应当酌情退还周某部分诊疗费用。
  法官提示
  宠物所有人在带宠物就医时应尽量货比三家,留意营业执照和动物诊疗许可证,关注诊疗范围,对医疗设施、设备情况、卫生情况等进行考察,留意对诊疗费用门类的公示情况,选择最合适的诊疗机构,不花冤枉钱。
  新京报记者 慕宏举子动起歪心思,不少药贩子通过“高价回收”诱导参保人参与药品买卖。这种变相回收参保人享受医保报销后所购药品再次销售的,就是医保“回流药”。国家医保局日前提醒,不要因贪图小利成为药贩子的帮凶,给自己和他人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换一种说法,所谓“回流药”,是指行为人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或参保人利用医保报销从定点医药机构购买药品,在个人实际支付购药费的基础上加价销售给药品回收人,药品回收人销售给医药机构、诊所等,医药机构、诊所再销售给患者。比如,医保参保人自费10元,开出总价100多元的药,在药贩子的帮助下,哪怕只以50元的价格卖出去,两者也可从中赚40元。
  由此可见,医保参保人参与倒卖“回流药”,是欺诈骗保行为,导致本该用于救命的医疗保障基金被不法分子蚕食。医保基金是人民群众的“救命钱”,维护医保基金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医疗保障制度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如果一些参保人长期多开、虚开药品,既造成医保基金无故增加大量资金缺口,也造成医疗资源的严重浪费。
  除蚕食医保基金,倒卖“回流药”还危及用药安全。且不说“回流药”脱离药品储存必要的温度、湿度条件,药品质量难以保障,国家医保局前不久披露,有的药贩子往药盒里装上假药卖给药店,以假乱真;因药品有效期不直接印在药片上,有药贩子把临期或过期的药品从原包装中拆出来,再装入新药盒,张冠李戴;还有药贩子在拆解重组“回流药”过程中,常常混淆剂量规格、药品种类……
  正基于此,相关部门一直致力于严打倒卖“回流药”行为。今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医保骗保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明确,明知系利用医保骗保购买的药品而非法收购、销售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指使、教唆、授意他人利用医保骗保购买药品,进而非法收购、销售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严厉打击倒卖“回流药”,最关键的重点之一是筑牢参保人防线。一方面,要对广大参保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的宣传教育。比如,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个人以骗取医保基金为目的,利用享受医保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获得其他非法利益,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并处以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如涉案金额较大、情节严重,还会构成诈骗罪。这些都需要广而告之,以增强参保人的法治意识。另一方面,要面向广大参保人宣传,贪图小利倒卖“回流药”,有可能让良药变成“毒药”,轻则延误病情,重则误人性命,而且长此以往,每个人的用药安全都可能难以得到保障,全社会都要付出代价。要提高公众对倒卖“回流药”行为的认识和警惕,参保人要做到不虚假就医、购买药品,不做药贩子的帮凶,也不购买来源不明、包装破损的药品,以此形成全社会共同抵制“回流药”的良好氛围。(北京青年报)
编辑:吴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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