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1年7月,孔某、曹某共谋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的禁捕区和资源保护区捕鱼。两人邀请严某、华某、魏某共同在该水域使用自制电网等工具捕鱼。至2022年6月,五人先后非法捕捞三十六次,捕获物重达一万余斤,非法获利十万元。
2022年10月,检察院委托鉴定机构评估五人对渔业生态资源造成的损害。鉴定机构作出的生态损失评估报告显示:五人非法捕捞的行为造成鱼类损失共计10500公斤,间接减少410万尾鱼种的补充;渔类资源损失价值共计18万元。建议通过向水域放流鱼苗的方式修复生态环境。
2022年12月,检察院以五被告涉嫌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并以其行为破坏生态资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孔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二、被告人曹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三、被告人华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四、被告人魏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五、被告人严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
六、对五被告非法获利的十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七、五被告按照评估报告,在各自参与的范围内赔偿相应价值的鱼苗;
八、由五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生态评估费用4200元,直接缴纳给检察院;
九、五被告在市级新闻媒体上赔礼道歉
【律师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一、关于定罪、赔偿
被告人孔某等五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在禁捕区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触犯了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人非法捕捞的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和五被告达成的调解协议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二、关于量刑
在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孔某、曹某、华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严某、魏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五人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于坦白,可从轻处罚;且均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五人按照生效调解书内容积极主动履行修复渔业资源和生态的责任,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严某犯罪情节较轻,且有悔罪表现,结合司法行政部门的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报告意见,认为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判处缓刑对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宣告缓刑。
编辑:润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