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从用人单位离职,双方一拍两散,劳动者是否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开具离职证明?通州法院发布消息,因拒绝为离职员工开具离职证明,员工对某商贸公司提起仲裁,公司仲裁失利后起诉至法院。法院最终驳回了企业的诉求。
李某在某商贸公司任职销售岗位。因公司业务调整,公司整体业绩不断下滑。2022年11月12日,李某和商贸公司达成了解除劳动关系的一致意向,李某离职。后因李某需要入职新单位,便要求公司开具离职证明。遭到拒绝后,李某对商贸公司提起了仲裁。仲裁委裁决商贸公司向李某开具离职证明。商贸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故判决商贸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李某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商贸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主审法官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如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可能会给劳动者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享受自主创业、再就业的优惠政策等造成阻碍,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可依法主张相应的权利救济。
要求用人单位出具离职证明,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对于用人单位来说,作为后合同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出具离职证明,写明法律规定的必备事项,同时不得在离职证明上随意增加不必要的内容,引发双方额外纠纷。
编辑:筱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