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块未知品牌的手机电池
用印有苹果公司商标的包装盒
进行包装出售
给消费者造成极大的混淆
购买到这样的假冒品牌电池
不仅质量上没有保障
更有可能存在安全隐患……
正义网讯(通讯员吴珊珊)周某与高某系夫妻,二人在深圳开设了四家店铺主要经营销售胶纸、胶带及外包装。周某负责进购货物、发放员工工资,而高某则是协调配货、发货、收取货款等。夫妻俩刚开始做生意时,并不卖带有苹果商标的假冒包装盒的,但由于近几年来生意不景气,为了维持客户,便开始走向售假卖假的道路。
微信销售记录
补充时间,周某与高某二人大量购入假冒苹果公司等注册商标标识的包装盒、标签、说明书、包装袋,通过所经营的四家店铺及微信对外销售获利。因进货量巨大,二人还在深圳某地下车库租赁了三个仓库用于存放上述假冒苹果品牌的电池包装盒等物品。夫妻双方都很清楚售卖的带商标的物品为侵权商品,因此也不敢在店铺的柜台将这些样品进行展示。
假冒电池标签、说明书、包装盒等
客户订单
2023年4月25日,公安机关在二人经营的四家店铺以及租赁的三个仓库内查获了印有苹果公司等品牌商标的包装盒、贴标等90万余件。经鉴定,扣押的注册商标标识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审讯过程中,二人辩解称其只售卖包装盒,而带有商标的标签、包装袋、说明书都是进货时商家作为赠品附赠,所以在销售时,他们也会根据客户的需求进行赠送。
检察官认真梳理证据,经分析后发现,本案中公安机关所扣押的包装盒为4万余件,说明书8.5万余件、包装袋500件、标签80余万件,四类物品完全不成比例,若是按周某供述所称的每个包装盒进价为0.2元,如此低廉的价格,商家还要赠送几十倍数量的标签,显然不符合常理。
同时,在调取的店铺销售人员手机微信记录中,检察官发现销售人员明确向客户告知了每样物品的价格,并且送货单上也标明了单价。综合分析,所有销售的带商标的物品都是独立的售价,不存在赠送的情况,二人的辩解不成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相关规定,检察官认为,本案涉嫌侵犯的注册商标有四种,查扣未售的数量高达90万余件,远超司法解释规定的三万件以上的起刑标准,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以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未遂)追究刑事责任。
2024年1月19日,经上海市黄浦区检察院提起公诉,黄浦区法院依法判处该起案件的被告人周某、高某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至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至3万元不等。
编辑:吴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