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人大常委会
原党组副书记、副主任王君师
受贿案一审公开宣判
2024年4月22日,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临沂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副书记、副主任王君师受贿一案,对被告人王君师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百四十万元;对查扣在案的受贿违法所得及孳息依法没收,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经审理查明:2008年底至2023年春节,被告人王君师利用担任临沂市公路局党委书记、局长,临沂市交通运输局党委书记、局长,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平邑县县长、县委书记,临沂市兰山区委书记,临沂市副市长,临沂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资金拨付、项目开展推进等方面提供帮助。2008年11月至2023年1月,直接或者通过他人非法收受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427万余元。
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君师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王君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调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构成坦白;积极退缴大部分赃款及孳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消息,王君师于2023年2月13日被查,2023年8月1日被“双开”。
经查,王君师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对抗组织审查、搞迷信活动;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出入私人会所、长期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车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违背组织原则,跑官要官,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在组织谈话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在干部选拔任用、职称评定等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违反廉洁纪律,违规经商办企业、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通过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为亲属谋取私利;违反工作纪律,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司法活动;违反生活纪律,家风不正、家教不严;丧失纪法底线,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承揽、资金拨付、项目推进等方面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王君师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山东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山东省委批准,决定给予王君师开除党籍处分;由山东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终止其临沂市第十四次党代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编辑:诸葛丰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