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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打架斗殴,为何构成寻衅滋事罪? ​

来源:警视在线 作者:温奕昕 时间:2024/4/12 13:22:19

【案情简介】             
  2023年10月1日,被告人王某酒后驾车行使至某餐厅门口,与被害人张某、吴某发生口角,王某用木棍殴打张某、吴某,导致二人受伤,随后二人前往医院包扎伤口。王某手持尖刀紧追不舍,将张某捅伤。后附近村民报警,警察以寻衅滋事罪立案侦查,经公安鉴定,张某和吴某均构成轻微伤。王某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判决结果】                
  被告人王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律师解读】                 
  首先,寻衅滋事罪规定在刑法分则“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中,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而非人身安全、人格权益或公私财产。其次,从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及特征分析,在违法性层面,该罪的犯罪行为表现为随意殴打、任意毁坏、起哄闹事等,犯罪对象具有随意性,属于侵犯不特定或多数人的利益;且要求达到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程度,故造成严重危害结果是构成该罪的要件之一。在主观要件层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指出,寻衅滋事行为人主观目的是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
  本案中王某酒后开车,与张某发生口角后用木棍殴打张某、吴某导致二人受伤,后王某手持尖刀追逐张某,致其二次受伤并引起交通道路秩序混乱,这一系列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人民法院根据本案案件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编辑:孙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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