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8日,阳高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3年1月30日,原告席某某(男方)与被告吴某某(女方)经婚介机构介绍相识。交往期间,男方给付女方钻戒1枚。2023年5月1日,双方订婚。订婚当日,男方通过婚介服务部工作人员给付女方彩礼款10万元和7.2克金戒指1枚。
另查明,2024年1月31日,女方将彩礼款10万元和2枚戒指退还至婚介服务部。婚介服务部工作人员于当日通知席某某母亲郑某某取回上述财物,但其拒绝领取,仍坚持提起诉讼。
3月28日下午,男方母亲甄女士接受大河报·豫视频《看见》记者采访时表示,虽被驳回,但诉讼目的达到,可自己对审理过程不认同,将继续提起上诉。“我儿子被刑拘,到现在已经快一年的时间了,女方从来没有提起过彩礼返还的问题,我是没有办法才提起民事诉讼。”
3月28日下午,男方亲属在社交平台回应称,此次诉讼目的已经达到。而坚持上诉的原因在于四点理由:一是法院并未明确指向款项具体返还的途径,此案驳回后原告获取返还彩礼还有诸多不确定性,比如婚戒是否系原先的物品,交付存在一定风险;二是原告系向法院起诉后,对方才实施退还彩礼的行为,而且婚介、社区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其具备保管财产的权利;
三是因为书记员未全面记录对方人员攻击代理律师的内容,律师向法庭说明待修改并签署庭审笔录后再提交书面民事代理意见,但合议庭未解决以上问题、未收悉民事代理意见的情况下,直接宣判剥夺代理律师相应权益;四是庭后男方向法官就社区、婚介有无法定义务保管等关键内容提出释法说理,法官未予回应。
事件起因
2023年1月,甄女士的儿子席某某与女方通过当地婚介所认识,之后感情升温,确定交往关系,经常一起出行游玩。没多久时间,介绍两人相识的媒婆到男方家中称转达女方家庭意愿,“两人相处挺好,要不把婚定了吧?”
2023年5月1日,经双方家庭及二人同意,席某某与女方举行订婚仪式。同时,其父母承诺,结婚一年后在房屋产权证上添加女方姓名。两名准新人签字摁手印的订婚彩礼协议显示,如结婚前男方反悔,订婚戒和10万元彩礼款女方不予返还;如结婚前女方有反悔,订婚戒和10万元彩礼必须返还男方。
2023年5月2日中午,涉案事发。女方向阳高县警方报案称被小伙强暴。该案经媒体报道后,舆论哗然,网友纷纷质疑女方跟席某某交往的真实目的。
据阳高县人民法院一审查明,当天女方按照当地习俗宴请男方席某某,饭后,席某某和女方共同前往位于阳高县某小区某楼14层房内。期间,席某某不顾女方反对,强行与女方发生性关系。事后,女方情绪激动点火烧屋内柜子、窗帘,还通过步梯下至13层呼喊“救命”,后被席某某拖至房内,被夺去手机。案发当晚,女方向公安机关报案。
2023年12月25日,阳高县人民法院针对“订婚强奸案”一审判决结果公布。被告人席某某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该案一审宣判后,山西省阳高县人民法院官网12月25日消息,阳高县人民法院审判长就席某某强奸案答记者问,能在案件尚未二审时接受记者提问,披露案情,实属司法罕见。
记者:近期网络传播的 “订婚强奸案”,法院经过审理查明的事实和依据是什么?
审判长:被告人席某某强奸一案,在网络上被传播为“以告强奸进行敲诈”“订婚强奸案”等。法院受理后高度重视,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把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法律适用关,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经法院审理查明,2023年1月30日,被告人席某某与被害人经婚介机构介绍相识后开始谈恋爱。交往期间,双方口头约定订婚彩礼18.8万元。5月1日,席某某家为二人举办订婚仪式,当日交付彩礼10万元和7.2克戒指。同时,席某某及其父母书面承诺,结婚一年后在房屋产权证上添加被害人的名字。5月2日中午,被害人一方按照当地习俗宴请席某某。饭后,席某某和被害人一同前往席某某位于阳高县某小区某楼14层的房内,席某某向被害人提出发生性关系,遭到被害人拒绝,被害人称等结婚后再说。之后,席某某不顾被害人反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事后,被害人情绪激动,实施了点火烧卧室柜子和客厅窗帘等行为,还逃出房间通过步梯下至13层呼喊“救命”,后被席某某强行拖拽回房内。期间,被告人拿走了被害人手机,直到回家途中,被害人母亲打来电话,被告人才将手机归还被害人。当晚,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警。经侦查人员对被害人身体检查,被害人左右大臂、右手腕均有淤青;对现场进行勘查,发现卧室的窗帘被拉下掉落,客厅的窗帘有被烧过的痕迹。侦查人员也调取了小区监控录像,该录像显示被害人在逃出房间通过步梯下至13层后又被席某某强行拖拽回案发现场14层房内。侦查人员对被害人进行询问,被害人称其在与席某某谈恋爱期间,曾明确向席某某表示过自己反对婚前性行为。被害人母亲也证实,事后被害人哭诉其被席某某强暴了。法院认为,双方系恋爱关系,虽已按民间习俗订婚,但并未登记结婚,席某某违背被害人的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
法院审理还查明,事发后被害人亲属为了促成被告人、被害人的婚姻,与被告人亲属积极沟通,希望被告人和被害人尽快到民政局登记结婚,同时表示为了减轻被告人家庭的经济压力,部分彩礼可以后补,但双方协商未果。法院认为,虽然事后双方有协商的情节,但不影响认定席某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记者:请解读法律对强奸罪是怎么规定的?
审判长: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的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强奸罪属性质恶劣的刑事犯罪,严重侵犯妇女人身权利及性自由权,使妇女的身心健康遭受严重摧残,有的甚至造成被害妇女死亡、伤残的后果,因此,强奸罪是刑法重点惩治的犯罪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还规定若干从重处罚的情形。本案中,法院充分考虑双方确系恋爱关系,且在被害人报警后,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席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据此,按照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对席某某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故以强奸罪判处席某某有期徒刑三年。
记者:本案中的订婚行为与法定登记结婚行为有什么区别?
审判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由此可见,结婚登记是确立受法律保护的婚姻关系的基础。本案中,尽管双方当事人的订婚行为属于当地民间习俗,并在订婚时交付彩礼,但订婚不是法定的登记结婚,双方不享有夫妻之间的权利,不承担夫妻之间的义务。
记者:本案给社会大众的启示和教育有哪些?
审判长:国家大力倡导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融入婚姻家庭建设。被告人席某某与被害人在交往和恋爱中,双方应当遵循平等友善、相互尊重的原则。本案中,席某某与被害人未办理结婚登记,他们之间不存在受法律保护的婚姻关系。因此,不能以夫妻身份评价席某某对被害人实施的行为。本案告诫社会大众,法定结婚登记是确立夫妻关系的唯一途径,法律保护的是合法婚姻;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即构成强奸罪,应受到法律的惩处。本案的审判,彰显了人民法院严厉打击侵害妇女权益违法犯罪行为的鲜明态度和坚定立场。
一审宣判后,男方亲属、被告人母亲甄女士在宣判后告诉中国新闻周刊,“没有民事赔偿,儿子当庭就提出上诉。”甄女士明确表示:“我儿子不接受判决,法官问我儿子时,我儿子当庭就提出上诉。”
媒体报道,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二审定于2月26日开庭,被告人席某某的母亲甄女士将首次作为公民辩护人参与阅卷和庭审。此前,甄女士和辩护律师正式向阳高县法院提交的上诉状中,披露了案情关键细节称两人未发生实质性性关系。
上诉状中披露,在订婚前,男女双方3个月的交往期间,两人感情深厚甜蜜,曾实施亲嘴、搂抱、触摸等亲密行为。目前,婚房内仍保留不少女方的个人衣物,比如文胸、袜子,还有发卡等。
甄女士称,按儿子的说法,案发时双方自行脱掉衣服,之后没有实质性性行为。从案卷中反映的信息来看,女孩称两人原本在两张床上,后被强行脱下衣服侵犯,期间感到下体疼痛,事后为逃离现场实施了点燃窗帘行为。
甄女士表示,女孩在卷宗中说,事发过程中她一只手被按着,没有其他殴打和威胁行为;事后在医院体检显示处女膜完整。
席某某在上诉状中称,他仅是下体有接触,并未进入。
上诉人的这一供述内容与女方身体检查鉴定意见完全相符。大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显示,送检的女方内裤、下体擦拭物上可疑斑迹中,未检出人精斑及STR分型。
席某某的辩护律师指出,公安机关采集完以后,大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做出了鉴定,并没有检出被告人的精斑成分,只是在床单上发现了精斑。
根据媒体报道,二审原定于2月26日开庭,因故推迟。
综合;上游新闻、红星新闻、阳高县法院等
编辑:孙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