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官微消息,4月1日,庆阳市中院一审公开宣判青藏铁路公司原党委副书记、总经理王忠玉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案,以被告人王忠玉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一百万元;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一百二十万元。追缴在案的赃款、赃物及其产生的孳息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忠玉在1991年至2017年期间,利用担任青藏铁路公司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总经理等职务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工程承揽、职务晋升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他人财物共折合人民币2587.11385万元。被告人王忠玉退休后,利用原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他人在工程承揽、科研项目立项、产品推广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他人财物共折合人民币55.3万元。
庆阳市中院认为,被告人王忠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长期、多次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王忠玉退休后仍利用原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被告人王忠玉一人犯两罪,应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王忠玉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犯罪所得全部追缴到案,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王忠玉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现场
王忠玉,男,汉族,1957年1月出生,山西文水人,大学专科学历,1984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5年4月参加工作。
1975年4月至2006年7月,王忠玉先后任太原铁路局长治北工务段线路工,郑州铁路局长治北工务段副段长、段长兼党委副书记,开封工务段段长兼党委副书记,郑州分局副分局长,郑州铁路局工务处处长。
2006年7月至2013年10月,王忠玉历任青藏铁路公司副总经理,青藏铁路公司党委委员、常务副总经理(正局级),青藏铁路公司党委书记(期间:2010年4月至2011年12月,兼铁道部拉日铁路建设总指挥部指挥长),青藏铁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巡视员,兰州铁路局党委书记。
2013年10月,王忠玉任青藏铁路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至2017年1月退休。
2015年7月,因超标、超编配备公务用车,中国铁路总公司给予青藏铁路公司总经理王忠玉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2022年7月12日, 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纪检监察组、甘肃省纪委监委消息,王忠玉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023年6月8日正义网消息:原青藏铁路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王忠玉(正厅级)涉嫌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一案,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甘肃省庆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编辑:筱月